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意见
川府发〔2014〕52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4〕27号),加强全省城镇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保障城镇安全运行,提升城镇化发展质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围绕省委、省政府实施“三大发展战略”和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部署,坚持“规划引领、统筹建设,强化管理、消除隐患,因地制宜、创新机制,落实责任、加强领导”的原则,把加强城镇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作为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摸清底数、科学规划、加快建设、强化管理。驻军单位、中央直属企业要按照国办发〔2014〕27号要求,配合地方政府开展城镇地下管线的普查、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到2015年底,全省设市城市完成地下管线普查,建立城镇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试点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到2020年,县级以上城市和“百镇建设行动”试点镇(以下简称“试点镇”)完成地下老旧管网改造,力争将管网漏失率控制在国家标准以内。到2025年,全省建成较为完善的城镇地下管线体系,大幅提升城镇地下管线应急防灾能力和安全运行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开展城镇地下管线普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城镇地下管线普查工作的实施主体。要制定普查方案,建立工作机制,明确责任部门,认真实施城镇地下管线普查,组织做好普查成果验收、归档移交和保密保管工作。普查工作要以供水、排水(含雨水管、污水管及雨污合流管)、燃气、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为重点,按照相关技术规程,彻底掌握地下管线基本情况,并就地下管线结构性隐患和危险源进行全面调查。认真查实地下管线的规模大小、位置关系、功能属性、产权归属、运行年限等基础信息,了解掌握各类地下管线的运行状况。城镇地下管线的普查成果严格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集中统一管理。2015年6月底前,设市城市完成地下管线普查成果验收和归档移交工作;县级城市和试点镇在2016年6月底前完成。
(二)建立健全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按照“标准统一、互联互通、资源整合、综合利用”原则,统一坐标系统和技术标准,制定地下管线信息数据的交换标准,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汇总并提交目录清单,充分利用现有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尽快建立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并预留通用接口,实现与各地数字化信息管理系统等平台的数据共享。有效利用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对城镇地下管线现状进行快速查询和综合分析,为城镇规划、建设、运行和管理提供决策依据。实现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实时更新,及时将城镇地下管线竣工资料、补测补绘资料输入系统,为地下管线的动态管理提供支撑。设市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人防等各专业工程的专项规划、现状图及管线的综合图文普查资料,应按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进行管理。2015年9月底前,设市城市完成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工作;县级城市和试点镇在2016年9月底前完成。
(三)科学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根据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和城镇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并依据其编制各管线专项规划。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统筹考虑地下管线与城镇现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衔接,满足各管线单位需求,加强与道路交通、人防建设、地铁交通等地下基础设施建设间的协调。对生产经营性危险化学品输送管线,要按照相关标准严格审查把关,原则上不得在中心城区新建此类管线,在其他区域建设时,不得与其他管线等设施交叉形成密闭空间。2015年底前,设市城市完成规划区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编制,县级城市和试点镇在2016年底前完成。
(四)强化地下管线建设的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先规划、后建设”原则,对地下管线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进行规范管理。落实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监理、竣工验收、档案移交等制度,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新(改、扩)建地下管线工程,按照规定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必须依法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业主单位要通过法定程序,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各类地下管线作业施工单位,分工开展地下管线建设相关工作。测绘单位要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放线、验线和竣工测量等工作。施工企业必须按确定的放线区位进行施工,严禁在情况不明时盲目进行地面开挖作业等“野蛮开挖”行为。监理单位要对地下管线施工位置进行复核,对施工等环节实施全方位、全过程质量监管。地下管线工程未经规划核实或核实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测量,并将测量成果报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地下管线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内容,加强地下管线规划、设计和实施情况的督查,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损坏地下管线行为及时查处,依法严肃处理。
(五)统筹推进地下管线工程建设。按照“先地下、后地上”原则,依据经批准的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市政道路建设计划,统筹安排道路建设和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在制定市政道路建设、维修和改造年度计划时,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告知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以便其指导管线业主单位相应制定各专业管线年度计划,并与市政道路建设年度计划同步实施。城镇地下管线建设要力争一次敷设到位,并适当预留足够横穿道路管道、支线管道、引上管道、用户侧管道接口和其他管线位置。同步完善检查井、配电箱、集线器等地下管线配套设施,做到与主体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建立健全市政道路施工掘路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控制道路挖掘数量和规模,减少“马路拉链”现象。
(六)加强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管理。
建立健全城市管理部门、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管线产权单位积极联动的巡视养护和隐患排查制度,强化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强市政公用设施安全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对巡查发现的地下管线及配套设施安全隐患,应告知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立即组织整改;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加强地下管线的日常巡护,及时处理危害管线安全的行为;管线产权单位要编制完善地下管线安全应急抢修和处置预案,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管线管护人员专业素质,配套完善安全检测及应急装备,并定期组织突发事故应急演练。
加强地下管线隐患排查工作。落实隐患整改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制定年度计划,重点清理占压地下管线的违法建筑、存在安全隐患的废弃和“无主”地下管线,并限期整改或消除。严格划定地下管线安全保护范围,规范保护区建设行为,杜绝新建(构)筑物压占城市地下管线。加强城市窨井盖等配套设施管理,及时补充修复盗失和损坏的设施,并严肃查处恶意侵害、盗取地下管线及配套设施的行为。强化从业人员对意外事故的风险辨识和评估能力,杜绝盲目施救,防止次生事故与衍生灾害的形成;在事故现场要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周边人员,及时组织相关部门与技术专家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处置解决方案,提高安全事故防范、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水平。
(七)加快推进城镇老旧管网改造。采用经济耐用、安全性高的管材、配件和先进施工工艺对城镇老旧管网进行改造。重点改造超过使用年限、材质落后、漏损严重的供排水管网和存在事故隐患的燃气、电力、通信等地下管线。加快推进老旧供水管网改造,更换灰口铸铁管、混凝土管等材质管道,配套阀门井、消火栓等附属设施。因地制宜推进城镇雨污分流系统建设,改造过流能力不足的排水管渠,按照标准规范加快雨水管网建设;暂不具备改造条件的,要加快截流干管改造和建设。抓紧更换建设标准低、腐蚀严重的城镇燃气管道,同步做好管道防护和隐患排查工作。统筹推进城镇电网、通信和广播电视架空线入地改造工程,加快光纤入户和广播电视数字化同轴电缆入户改造工作。2015年底前,按照“十二五”专项规划和相关要求完成老旧管网改造任务。到2020年,全省城镇基本完成地下老旧管网改造工作。
(八)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试点。有条件的城市要结合新区建设和旧城道路改造,积极开展城市重要地段和管线密集区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试点。试点建设应严格执行《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2012),同步配套消防、供电、照明、监控与报警、通风、排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