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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意见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意见

锡政发〔2003〕18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2018年6月1日规定,决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锡政规〔202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6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施中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形成、管理、利用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二、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以及相关的资料,均为城建档案。

  三、无锡市建设局是本市城建档案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市(县)城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市、市(县)城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城市建设档案馆(室)[以下简称城建档案馆(室)]是集中管理城建档案的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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