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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
川人社发〔2013〕4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有效部分)》 ( 川人社发〔2017〕50号)规定,继续有效。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中原规定了有效期的,原有效期到期后自动延长;本厅另有规定的除外。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3〕5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0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经结合我省实际研究,现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行政许可管辖分工

(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全省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在省级以上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在蓉企业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负责实施行政许可及监督检查。

(二)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并可结合实际进行管辖分工,确定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及相关的监督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