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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备案的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备案的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人社发〔2010〕32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人社厅保留的文件目录》 ( 2014年3月31日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粤人社规(2019)49号规定,废止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备案的管理办法。理由:一是 “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备案”不符合《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十五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等规定,缺乏上位法依据。二是《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强制性培训收费政策文件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8〕2557号)废止了“强制性培训收费”,与强制性培训收费挂钩的“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备案管理”已无存在必要。

USHUI.NET®提示:根据 关于发布《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更新至2022年9月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人力资源)局,省直和中央驻粤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备案的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各部门在执行工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厅继续教育处反映。



附件:1.《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的管理办法》

2.《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办法》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附件1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备案的管理办法【废止】

第一条 为规范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备案工作,更好地为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继续教育服务,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继续教育施教机构是指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社会团体、大中型企业设立的培训机构及其他各类从事继续教育活动的培训机构,是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接受继续教育的场所。

第三条 施教机构从事继续教育活动应当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经备案的施教机构方可从事继续教育活动。

第四条 施教机构从事继续教育活动应当符合如下基本要求:

(一)施教机构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地,有专门的培训场所和基本的教学设施设备。

(三)有不少于5名专科以上学历的专职管理人员,有一支相对稳定的、具备实际任课能力和教学经验的兼职及专职教师队伍,专兼职教师必须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备较为丰富的教学和实践经验,具备一定的跟踪本专业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的能力。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教学组织管理制度、学员考核管理制度、继续教育申报管理制度以及培训效果评估制度等。

(五)遵纪守法,遵守继续教育工作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物价管理收费规定,享有良好的服务声誉,没有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等不良纪录。

第五条 施教机构申报备案,须填写《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备案表》(见附件1)一式三份,报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施教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省直和中央驻粤单位设立的施教机构从事继续教育活动,直接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八条  经备案的施教机构,由备案机关发给《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备案证书》(样式见附件2),颁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的统一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匾牌(样式见附件4)。

第九条  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的基本任务

(一)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积极开展继续教育工作。

(二)承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年度公需课和专业课学习指南培训任务,及时申报继续教育年度培训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办班时间、地点、规模、课程设置、收费标准等,认真做好继续教育数据录入工作,及时上报年终总结和专题总结。

(三)根据我省科技、经济和行业发展的需求及所具备的能力增设新的专业培训内容,并报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培训活动,重点是培训现代科学技术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以及与本专业有关的其他学科的专业知识。积极组织举办适应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各类高新技术研修班。为参加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颁发《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明》(样式见附件3)。按照物价部门规定收费标准收取培训费。

第十条  省级继续教育施教机构要面向全省,积极为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提供服务,完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委托的培训任务。

第十一条  市、县(区)继续教育施教机构要积极为本市、县(区)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提供服务,完成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委托的培训任务。

第十二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底应对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年度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并将检查评估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对开展继续教育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不按规定开展继续教育、培训目标不明确、教学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劣、借继续教育的名义乱办班、乱收费的,依照《条例》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有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往相关管理规定不同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备案表

    2.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备案证书式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