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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丽政办发〔2021〕7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22〕6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交通运输部财政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20〕2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61号)、《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支持“四好农村路”建设推动山区26县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的通知》(浙交〔2021〕77号)等文件精神,加快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进一步推动我市高质量建设“四好农村路”,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交通强市建设和促进城乡融合发展,以完善管理养护体制、强化资金保障、健全长效机制为重点,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加快构建符合我市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系,全面提升管理养护水平,为高水平建设新时代“四好农村路”推动山区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

到2022年,基本建立权责清晰、齐抓共管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形成财政投入职责明确、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格局。农村公路治理能力明显提高,治理体系基本形成。农村公路通行条件和路域环境明显提升,交通保障能力显著增强,管理养护水平全国领先。农村公路列养率达到100%,年均养护工程实施比例县乡道不低于6%,村道不低于5%,中等及以上农村公路占比不低于85%。

到2035年,全面建成体系完备、运转高效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基本实现城乡公路交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路况水平和路域环境根本好转,农村公路治理能力全面提高,治理体系全面完善。

三、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

(一)加强市级统筹和指导监督。市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制定有关农村公路政策,提出全市农村公路发展意见,落实行业管理职责,以示范创建为抓手,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均衡发展,加大对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支持,承担部省补助资金项目审核职责,会同市财政局开展资金绩效管理和评估。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要加强资金统筹,安排市本级养护补助资金。市发改、公安、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金融监管等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引导、支持和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

(二)县级政府履行好主体责任。县级政府要制定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办法,原则上按照“县道县管、乡村道乡镇管”要求,明确和落实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乡级政府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职责和责任清单,实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和绩效管理,指导监督相关部门和乡级政府履职尽责。深入推进县、乡、村三级路长制,各级路长负责相应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建立精干高效、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管理体系。按照“有路必养、养必到位”的要求,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加大履职能力建设和管理养护投入力度。

(三)夯实乡级政府管理职责。乡级政府要根据县级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职责,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明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和分管负责人,确定稳定的专职工作人员,按照所承担的管理养护任务落实管养力量。组织协调村民委员会做好村道管理养护工作。

(四)发挥村级组织和农民群众积极性。村民委员会要按照“农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以工代赈等办法做好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加强宣传引导,将爱路护路要求纳入村规民约。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力量自主筹资筹劳参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通过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公益岗位等方式,为低收入农户提供就业机会。

(五)实行分级绩效管理。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进行绩效管理。各县(市、区)政府对下辖乡镇(街道)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进行绩效管理。主要内容为管理养护责任落实情况、资金投入情况、路况水平等;其中路况指标以省交通运输厅自动化检测结果为依据,检测比例为每年40%。

四、强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保障

(一)加大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投入。各级政府要对照养护标准加大养护工程投入。从2022年起,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除省补外,不足部分由县(市、区)负责筹措落实。市本级管养路段养护工程资金除省补外,不足部分由市财政负责保障,如省补资金标准调整,则市级财政保障相应调整。

(二)加大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投入。从2022年起,各级公共财政资金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总额不得低于以下标准:县道每年每公里15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7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4500元;其中省级切块到县(市、区)的计算标准:26个加快发展县每年每公里县道4500元、乡道2500元、村道2000元。日常养护资金除省补外,不足部分由各县(市、区)负责筹措落实。市本级管养路段日常养护资金除省补外,不足部分由市财政负责保障,如省补资金标准调整,则市级财政保障相应调整。各地现行实际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资金标准高于上述规定的不得降低。

(三)建立资金动态调整机制。市、县、乡公共财政投入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及日常养护的标准,根据农村公路养护成本变化、物价变动等因素,原则上5年内至少调整一次。

省级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的补助标准和总额,仅作为各县(市、区)的补助安排分配数。各县(市、区)在具体下达养护资金计划和编制实施计划时,应根据公路路况、交通流量、路面类型、路面宽度等要素统筹安排。

(四)创新农村公路发展投融资机制。各级政府要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采取资金补助、先养后补、无偿提供料场等多种方式支持农村公路养护。各级政府预算中安排的必需的农村公路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中央下达的一般债务限额内,通过申请发行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方式筹措。积极创新“项目+”等投融资运作方式,鼓励不同经济成分和各类投资主体积极参与农村公路设施管理养护。鼓励保险资金通过购买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方式合法合规参与农村公路发展。鼓励将农村公路建设和一定时期的养护进行捆绑招标,将农村公路与产业、园区、乡村旅游等经营性项目实行一体化开发,运营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