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临政办发〔20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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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现将《临沂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18日
临沂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规范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行为,整合利用城市地下管线信息资源,保障地下管线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
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 ( 国发〔2013〕36号)、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4〕27号)、《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和《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信息管理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输油、通信、照明、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公共监控、工业和综合管沟(廊)等各种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综合管沟(廊),是指设置于设计地面以下,用于容纳多种公共设施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属设施)的构筑物。
第四条 地下管线管理遵循规划引领、统筹建设、综合管理、信息共享、节约资源、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工作。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城市地下管线的档案管理工作。
地下管线综合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公安、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环保、城市管理、园林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工作。
地下管线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专业管理单位(包括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委托管理单位等)负责对所属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工作,建立地下管线巡护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预案,保障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
地下管线综合管理机构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维护工作,负责地下管线信息的收集、储备、更新、提供和利用。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在地下管线方面的科技研发和创新,提倡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提高地下管线建设、维护和管理水平。
第七条 鼓励建设地下公共管沟(廊),提高地下空间利用效率。凡新建道路、城市新区和各类园区地下管网,符合技术安全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应当采用地下公共管沟(廊)模式进行开发建设;无法采用的,应当为地下管线公共管沟(廊)预留规划通道。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破坏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并有权制止和举报危害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转的行为。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九条 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业地下管线专业规划。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行业地下管线专业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专项规划,并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对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做出具体安排。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桥梁等,应当统筹规划地下管线位置。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不得超出本管线规划范围,不得占用其他管线位置。
第十一条 各类新建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符合综合专项规划,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
(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
(二)同类管线合并建设,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线工程应进入地下建设,原有架空管线应当逐步进入地下建设;
(三)拟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管线,临时管线避让正式管线,分支管线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避让大管径管线,压力管线避让重力流管线,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宜弯曲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柔性结构管线避让刚性结构管线;
(四)地下管线埋设的各类管线之间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城市道路(公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五)除因客观条件限制等特殊情况外,管线在道路的平面位置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1.在道路规划红线的中心线以东、以北,主要安排给水、中水、雨水、电力、热力管线;
2.在道路规划红线的中心线以南、以西,主要安排燃气、污水、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
3.为确保交通安全,便于日常检修,应避免在快车道(主车道)下敷设地下管线;
4.管径≥800毫米的给水管宜敷设在人行道或者绿化带下;
5.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管线宜敷设在绿化带下,但不宜敷设在行道树下方,必须敷设时不得采用开挖式的方式施工;
6.在现有公路两侧敷设油、气等危险品管道时,管道的中心线与公路用地范围边线之间的距离应符合相关安全规定。
7.涉及公路、公路用地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的,须符合公路相关工程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因施工需要设置的临时管线除外),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道路、桥梁等工程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与其他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地下管线综合管理机构查询拟建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签订保密协议。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当向规划部门报送拟建地段内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
建设单位应当以拟建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为依据,对该地段地下管线进行详查,形成详查资料。或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实地验证,形成验证报告。
在无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的区域,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2003)、《临沂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组织探测,负责查明并形成测绘资料,测绘资料应报送地下管线综合管理机构建档。
获取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或管线工程探测成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工程总投资予以明确,凡未按本办法要求进行测绘汇交资料的,不得进行结算。
第十四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建设单位应当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合同书(责任书)》。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地下管线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根据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和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在每年的十月底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计划。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道路建设计划,统筹安排各专业管线工程建设。
第十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有关材料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同时提交既有地下管线的安全监护方案、与测绘单位签订的工程竣工测量协议书。
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过程中,确需变动地下管线平面位置、标高、规格等信息的,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新(改、扩)建道路、桥梁、隧道、广场等市政基础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当提前通知相关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或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同步建设地下管线。不能同步建设的,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暂缓建设,但应当按照规划预留管位。不依附于道路的地下管线应当分别纳入相关项目建设计划,配套建设。
第十八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获得管线现状资料,建设单位负责向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真实、准确、完整的综合现状资料,并指导设计与施工;
(二)事先通知相关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的监护工作;因公共利益确需迁移、改建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协商实施方案和补偿协议,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三)按照规划要求为地下管线预留管位;
(四)督促和检查测绘单位在地下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做好工程竣工档案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
(五)依法对输送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物料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六)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地下管线施工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施工管理规定,明确现场安全责任人,设置现场告示牌、警示标志和围栏,并在施工前向社会公布施工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