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公益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规字〔2013〕2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京市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 2020-12-10)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宁政规字〔2021〕1号)规定,将标题修改为“《南京市公益广告管理办法》”。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公益广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4日
南京市公益广告管理办法
(2020年修订版)
第一条 为促进公益广告发展,规范公益广告管理,充分发挥公益广告在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
江苏省广告条例》、《
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以及中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广告,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为社会公共利益而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益广告的规划、组织、监督管理以及公益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代言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鼓励公益广告事业的发展。鼓励国家机关通过政府采购公益广告,参与公益广告活动。
鼓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其他广告参与者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公益广告。鼓励公众人物在公益广告中代言。
鼓励社会各界出资设立公益广告发展专项基金,或者以资金、技术以及智力成果等方式直接参与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公益广告活动。
第五条 我市宣传部门(文明办)负责主管公益广告工作,对公益广告进行督查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益广告发展规划,确定公益广告年度宣传主题,组织公益广告考评。
市工商行政管理、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城市管理等部门负责按照各自职责对公益广告进行相关督查指导。
市科技、教育、环保、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配合做好对公益广告的督查指导工作。
第六条 公益广告的发布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观点正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要求;
(二)主题鲜明,体现公共利益;
(三)语言文字规范,视听语言运用得当;
(四)画面色彩协调、美观大方,制作严谨;
(五)媒体特征把握准确,便于信息传递。
第七条 公益广告发布量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广播、电视媒介每套节目用于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应不少于全年发布广告时间的3%;平均每天在19∶00-21∶00时段,每套节目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应不少于该时段发布广告时间的3%;
(二)报纸、期刊媒介每年刊出公益广告的版面应不少于发布广告版面的5%;
(三)互联网网站应当在首页位置长期集中宣传展示公益广告,并应按照不少于发布广告量3%的比例发布公益广告;
(四)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每期刊出公益广告的版面应不少于发布广告版面的5%;
(五)投影式广告媒介和电子显示屏广告媒介每天公益广告插播量不得少于广告总量的5%;
(六)户外广告发布者,每年发布户外公益广告的数量应不少于户外广告发布总量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