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政规发〔2017〕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盐政发〔2021〕17号)规定,予以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盐政发〔2023〕10号规定,予以保留。凡列入保留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未明确规定有效期的,自清理结果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列入保留和修改目录的文件名称中含“暂行”“试行”的,自清理结果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盐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盐城市人民政府

2017年2月5日
盐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与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是指:安全防护设施,包括隔离护栏、警示桩、减速带、曝闪灯、震荡标线等;安全管理设施,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监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用于交通安全管理的电子警察、卡口警察、测速设备、交通诱导屏等智能设施)等。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包括城市道路、国道、省道、农村公路(县道、乡道、村道)。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增加和改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交通安全设施,已建成的道路应当逐步完善交通安全设施。
第四条 发改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维护项目的立项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已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维护经费保障工作。
第五条 安监部门协助上级部门调查因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不规范、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而引发的重大、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依据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规划、设计评审工作,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公路线路选线、初步设计的评审工作,对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提出建议;道路竣(交)工验收合格并通车后,定期对道路交通安全现状进行分析研判,提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整改意见;定期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开展排查,协调推动隐患整改;建立快速维保抢修机制,负责已移交的交通安全设施维保工作。
第七条 规划部门在规划道路建设时应当配套规划建设交通安全设施。在编制综合交通规划时,将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纳入其中整体规划。
第八条 城乡建设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新建、改建、扩建道路配套的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工作,与原有道路形成交叉的,负责交叉路口的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建设单位对交通监控设施建设有困难的,可委托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建设费用纳入道路建设预算;负责未移交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维护;负责管养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隐患整改。
第九条 其他道路建设主体负责本单位所建道路的配套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与原有道路形成交叉的,负责交叉路口的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交通监控的建设参照城乡建设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的做法;负责未移交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维护。
第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维护和隐患整改工作。
第三章 建设、移交和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道路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应同步将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费用纳入预算。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城市道路规划、设计时,在公路线路选线、初步设计时,应主动征询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邀请其参与道路及配套交通安全设施规划、设计的评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对配套交通安全设施设计方案出具书面意见,建设单位要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充分纳入设计方案。
第十三条 为确保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安全、畅通,道路建设工程图纸设计要充分考虑以下要素:
  (一)根据预测的交通流量,确定道路断面分配,确保道路建成后,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能够满足车辆通行的需求。
  (二)根据道路功能等实际需要,确定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三道隔离形式,在确保行人、非机动车安全的前提下,提高机动车通行效率。
  (三)根据实际通行需求,确定隔离带的开口位置,在满足通行的前提下,尽量减少隔离带开口,避免对正常通行车辆产生干扰。
  (四)为避免产生视线盲区,应科学设计道路分隔带绿化的高度,按照路段绿化带高、开(路)口处绿化带低的要求进行设置。被人行横道或道路出入口断开的分车绿化带端部、交通岛周边植物和中心岛绿地,采取通透式配置。在绿地配置树木时,树冠不得遮挡驾驶员视线。
  (五)科学规划公交站点的位置,避免在桥梁、弯道、交叉路口、坡道等危险、存在安全隐患的位置设置公交站台,尽量设计港湾式停靠站。
  (六)合理渠化车道,提高路口通行效率,交叉路口要进行展宽设计,展宽段从交叉路口指路标志牌设置位置开始,展宽后车道数要达到路段车道数的1.5~2倍。如道路较宽,行人无法一次性通过路口,要按规定设置安全岛。
  (七)国、省道路相交的,宜采用互通式立体交叉。
第十四条 除依据国家相关设计规范和标准外,结合我市实际,设计交通监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时,还应采纳以下要点:
  (一)交通监控设备须满足江苏省公安厅“320”工程建设项目标准,后台要满足车辆捕获功能、车辆号牌识别、牌照自动识别、车型和颜色识别、流量统计、黑名单报警等功能,并可接入市、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指挥中心后台集中控制。
  (二)交通信号灯灯屏采用独立倒计时屏,具体灯屏组合根据路口车道渠化情况作明确设计;信号机应采用网络智能型,具备单点自适应、多时段配时方案下载、多机协调控制、“特勤”服务等功能,可接入市、县(市、区)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