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市级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
(宁政规字〔2013〕22号,根据宁政规字〔2021〕1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13年11月29日发布)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京市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 2020-12-10)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宁政规字〔2021〕1号)规定,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严格控制占用市级生态公益林林地,确因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建设等需要占用的,应当依法办理林地占用审核审批手续。”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市级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管理和利用,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保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以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主体功能,以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者服务为主要利用方向,并依据国家规定和有关标准划定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的市级生态公益林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在“绿色南京”建设中利用非林地营造的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和沿江、沿河、沿湖防护林带林木,以及工业防污林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市级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保护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严格保护、分级负责”的原则,不断提高生态公益林的生态效益,做到保护与发展并重。各级政府要把市级生态公益林作为社会公益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市级生态公益林建设。
第五条 市林业部门是市级生态公益林的主管部门,区林业部门负责所在行政区域内的市级生态公益林工作。各级发改、住建、城管、园林、财政、国土、民政、环保、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公益林的义务,有权检举和制止破坏生态公益林的行为。市、区林业部门应当对市级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对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工作不合格的,相应扣减专项补助资金。具体考核办法由市林业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 市级生态公益林规划由市林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将面积指标分解下达到区。区林业部门根据下达的面积指标,对照《南京市市级生态公益林区划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划定市级生态公益林并落实到山头地块。区林业部门将划定的市级生态公益林报经区政府同意后,上报至市林业部门。市林业部门对公益林面积指标落实情况、小班数据库进行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同时报省林业部门备案。
第八条 经批准公布的市级生态公益林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市政府批准,并报省林业部门备案。
第九条 市级生态公益林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利用经费,按照财政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