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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殡仪公共服务规范管理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殡仪公共服务规范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8年12月27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苏府办〔2008〕260号文发布)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21〕1号规定,继续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苏府通〔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6月16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6月16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市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交通局、卫生局、物价局和苏州工商局制定的《苏州市殡仪公共服务规范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苏州市殡仪公共服务规范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殡仪公共服务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殡仪公共服务要坚持公平,倡导文明,保证质量。

  第三条 殡仪公共服务包括遗体消毒、遗体运送、遗体处理、遗体火化、骨灰整理、骨灰存放、骨灰安葬等。

  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仪公共服务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工商、财政、卫生、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地区殡仪公共服务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五条 殡仪馆是提供遗体运送、冷藏和火化服务的公益性非营利机构,具体负责前述殡仪服务业务。

  第六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和养老机构配合属地殡仪馆开展工作。

  各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运送遗体专用车辆的消毒效果监测,并做好培训、指导和消毒质量控制工作。

  各地殡仪馆负责对遗体运送人员和车辆的消毒工作,保证每运送一次消毒一次。

  第七条 为方便农村居民群众办理丧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