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深府规〔2019〕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7日

  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实现小汽车数量有序增长,缓解交通拥堵,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小汽车实行增量调控和指标管理。

  单位或者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小汽车注册登记、转移登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取得小汽车指标。

  第三条 小汽车指标包括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

  增量指标通过摇号、竞价方式配置或按规定直接申请取得,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按规定申领取得。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小汽车增量调控的统筹协调工作。

  市小汽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受理指标申请、归集资格审核结果、组织指标配置、出具指标证明文件等工作。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增量指标以12个月为一个配置周期,每个周期内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为8万个,额度按月分配,并不得跨周期配置;混合动力小汽车增量指标和纯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无额度限制。

  增量指标配置分类、额度、比例、方式的确定与调整,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人居环境、公安交警等部门,根据道路承载能力、大气环境保护需要等情况制订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六条 单位或个人申请取得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的条件、情形,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规定。

  第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购买小汽车后,应当凭指标证明文件和其他有关材料缴纳车辆购置税,持购置税完税证明和其他材料到本市公安交警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单位或个人办理转移、变更等登记业务的,应当提交指标证明文件和有关材料。

  第八条 小汽车指标不得转让,有效期为6个月。

  第九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条 2014年12月29日印发的《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的通告》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深圳市人民政府2015年1月22日印发的《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深府〔2015〕9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解读
信息来源: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信息提供日期:2019-01-22  
  一、政策修订的背景

  2014年12月29日,我市实施小汽车增量调控。2015年1月22日,《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布,为我市小汽车增量调控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指导,确保了小汽车调控工作有序高效开展,《规定》实施4年以来,我市小汽车数量有序增长,大大延缓了交通拥堵恶化趋势,为我市治理大气污染作出了贡献,小汽车调控工作成效明显。

  结合《规定》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须对《规定》进行修改。一是由于《规定》出台时间较为仓促,个别表述不是很明确、严谨,存在一定歧义,如责任部门需进一步明确等;二是随着新能源政策的推行,一些做法已超出现行《规定》的内容,需要对相关内容补充完善;三是随着调控工作的推进,一些规定需要细化后方可满足我市调控工作实际。

  二、修改原则

  本次修订的原则是“明确目标、确保政策权威连续;融入新政、确保规定完整;具体规定明确细化,防止出现漏洞便于操作”。

  三、主要修改内容

  (一)归纳融入新能源汽车新政。

  为鼓励发展新能源汽车行业,国务院先后出台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