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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的意见【全文失效】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的意见【全文失效】
川府发〔2007〕24号       二○○七年五月十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一批省政府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川府发〔2023〕27号规定,全文失效

近年来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和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我省城镇居民住房条件得到较大改善,部分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得到解决。但是在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中一些城市房价偏高,涨幅过大,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供应不足,加之住房保障制度不够完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日益突出。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制度,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建设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建立健全城镇住房保障制度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住房问题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建立健全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制度,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保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职责,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住房保障工作力度。重点抓好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增大供应量,使更多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改善。

二、制订规划,明确住房保障目标

(一)各市(州)、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明确相关政策,完善保障制度。要根据当地“十一五”住房建设规划制订年度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提出保障目标,落实建设项目、土地供应、资金安排、销售(分配)计划以及相关措施。年度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设区城市应报省建设厅备案。

(二)2007年全省所有市(州)、县(市、区)都必须建立廉租住房制度。到2008年,所有符合条件的城镇低保家庭应全部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到2010年,全省基本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三)“十一五”期间各市(州)每年经济适用住房供应面积应不低于当年商品住房供应面积的15%。逐步提高面向社会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占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总量的比重。

三、落实政策,加快实施城镇廉租住房制度

(一)根据我省实际,各市(州)、县(市、区)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中,凡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住房平均水平30%的,都应纳入当地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可以调高保障对象的现住房面积标准,扩大保障对象的范围。各地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廉租住房户型建设面积控制在30平方米左右。

(二)合理安排实物配租、租金补贴和租金核减的廉租住房供应方式,逐步增加实物配租比例。各地每年要安排一定规模的廉租住房开工建设或者收购符合标准的旧公有住房、二手住房用于实物配租。

(三)按照有关规定,各地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5%的资金,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部分资金,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建设资金仍不足的,由各级财政预算全额补足。

四、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增加住房有效供应

(一)各地应采取有力措施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切实增加住房有效供应。确保每年建设计划的落实,房价涨幅较大、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地方,年度经济适用住房供应量应不低于商品住房供应面积的20%。

(二)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各地在年度用地计划安排中要确保城镇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用地需求。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建设项目小区以外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用由政府负担。

(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由政府直属的非营利机构组织实施,实行工程项目招标,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户型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