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扬州市市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扬州市市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财规〔2022〕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扬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3-06-19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扬州市财政局废止、失效、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24-04-22》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财政局(功能区财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研究制定了《扬州市市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21日


扬州市市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扬州市市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1〕4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 ( 国办发〔2021〕22号)以及扬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局从一般公共预算、土地出让收益、公积金增值收益等方面筹集,专项用于支持我市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保障其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其居住条件的财政资金。

中央、省下达我市用途相同或相近的专项资金,参照本办法规定管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设立、突出重点、程序规范、绩效优先、全程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做好专项资金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出具审核意见;提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编报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

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具体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指导本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做好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工作。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项目实施,编报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统筹使用有关资金,做好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工作。

第五条 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承担市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补贴发放的单位负责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申请专项资金;具体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监管工作,按照规定开展本单位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资金分配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一是租赁补贴。主要用于向符合条件入住公共租赁住房或自行承租社会房源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二是建设筹集公共租赁住房。主要用于新建(改建、配建、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的支出。三是城市棚户区改造。主要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征收(搬迁)补偿、安置房建设(购买)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安置房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二)老旧小区改造。主要用于老旧小区内水、电、道路、天然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小区内房屋公共区域修缮、建筑节能改造,支持有条件的小区加装电梯等支出。

(三)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主要用于多渠道筹集租赁住房房源、建设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等与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相关的支出。

(四)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