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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

苏州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
(2021年3月26日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府规字〔2021〕3号文发布)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苏府通〔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6月16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6月16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景观照明管理,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景观照明,是指在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建(构)筑物等处设置的美化城市夜间景观的装饰性照明。

第三条 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的建设、管理部门和建(构)筑物产权人(以下统称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设和维护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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