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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车辆管理的通告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车辆管理的通告

锡政通〔2010〕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2018年6月1日规定,决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锡政规〔2023〕6号规定,继续有效

  为加强市区车辆通行管理,进一步规范城市道路交通和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改善市容环境,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通告。

  一、本通告所称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列入机动车管理。

  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含电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列入非机动车管理。

  二、需要上道路行驶的车辆应当符合登记规定,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领取牌证。

  上道路行驶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号牌,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携带证件,并自觉遵守道路通行规定。

  三、三轮机动车(含三轮摩托车、电动三轮机动车)不得进入市区道路行驶;经依法登记的三轮摩托车、电动三轮机动车需要过境通行的,可以在市区内的国道、省道行驶,不得进入市区其他道路;二轮摩托车通行管理按照《无锡市人民政府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