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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4〕9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苏政发〔2022〕92号规定,(一)将第十条修改为“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除按规定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外,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支出:

“(一)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主要用于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对省属企业安排的资本性支出;

“(二)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省属企业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解决体制机制性问题、弥补改革成本等支出;

“(三)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主要用于对国有企业因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而对企业自身经营造成困难给予补贴。

“(四)其他支出”。

(二)将第十一条中“2018年提高到25%,2020年提高到30%”修改为“2018年提高到25%,以后年度按省政府确定的比例征收”。

(三)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省级国资预算单位报送的国有资本预算建议草案应按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和相关改革成本支出、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以及其他支出分类别、分项目编报”。

(四)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省级国资预算企业应将本年度按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于8月31日前足额缴入省级金库”。

(五)将第三十七、三十八条中“通报批评”修改为“通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7日


江苏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实施意见》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财政部门、省级国资预算单位和省级国资预算企业编制、执行、调整、监督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国资预算单位是指代表省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单位。

本办法所称省级国资预算企业是指省属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省属国有资本控股企业,省属国有资本参股企业,包括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及省级其他部门、单位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各类企业。

第四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合理确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规模。

(二)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其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相互衔接。

(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四)规范管理,公开透明。依法建立和完善规范、透明的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按规定及时公开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情况。


第二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职责


第五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由省财政厅、省级国资预算单位和省级国资预算企业各司其职,共同负责。

第六条 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具体操作办法与相关管理规范;

(二)收取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三)编制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及预算调整草案;

(四)编制省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

(五)批复省级国资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

(六)监督检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情况。

第七条 省级国资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研究制定本单位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

(二)提出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三)组织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四)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决算;

(五)监督检查所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

第八条 省级国资预算企业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规定申报、上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二)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

(三)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资金管理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规范资金核算,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四)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安排支出,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范围


第九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主要包括:

(一)省属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按规定上缴的利润;

(二)省属国有资本控股、参股企业中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

(三)省属国有产(股)权转让净收入;

(四)省属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清算净收益,省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净收益;

(五)其他按规定应上缴的收入;

(六)上年结转收入。

第十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除按规定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外,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支出:

“(一)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主要用于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对省属企业安排的资本性支出;

“(二)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省属企业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解决体制机制性问题、弥补改革成本等支出;

“(三)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主要用于对国有企业因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而对企业自身经营造成困难给予补贴。

“(四)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省属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以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扣除法定公积(按10%提取)为基数,2015年按20%比例征收,并逐步提高,2018年提高到25%,以后年度按省政府确定的比例征收。每个企业的具体征缴比例由省财政厅会商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根据企业所属类型在编制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时分类确定。

第十二条 省属国有资本控股、参股企业依据股东会决议,按国有股权比例应分得的股息、红利全额征收。

第十三条 国有产(股)权转让形成的净收入,全额上缴。

第十四条 省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取得的清算净收益,属于国有股应分享的部分全额上缴。

第十五条 其他需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


第十六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与一般公共预算编制同时进行,纳入省级政府预算,报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第十七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计划根据省级财政预计当年可取得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以及上年结转收入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