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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威海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决定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威海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决定
威政发〔2014〕3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2019-12-19规定,决定保留。决定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威海市地名管理办法》等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威政发〔2024〕12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政府决定对《威海市优待老年人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修改为:“建立高龄津贴制度。具有本市户籍的百岁以上老年人长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90至99周岁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480元,80至89周岁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

  二、第八条修改为:“对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城市‘三无’对象、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区市政府(管委)承担或者给予补贴。”

  三、第十条修改为:“老年人外出时,可优先购票、进站、检票、上下车(船、飞机)。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对60周岁至64周岁的老年人实行半价优惠、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

  四、第十一条修改为:“65周岁以上具有本市户籍的独居老年人,享受有线(数字)电视一次性建设费(入网费)半价优惠。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中的纯老年人家庭户、城市“三无”老年人,减半缴纳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免缴有线(数字)电视一次性建设费(入网费),减半缴纳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五、第十五条修改为:“供水、供暖、燃气等单位应为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按居民生活收费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本规定所称市内公共交通工具是指市内公共汽车,包括城市公交和城郊公交。”

  此外,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了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威海市优待老年人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威海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6日



威海市优待老年人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使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和《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级财政每年按辖区内每位老年人1元的标准设立老年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发展老年事业。

  第三条  建立养老水平同步增长机制。老年人所享受的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社会服务水平要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相适应。

  第四条  建立高龄津贴制度。具有本市户籍的百岁以上老年人长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90至99周岁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480元,80至89周岁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

  第五条  实行政府为部分老年人购买养老服务。对居家养老且具有本市户籍的享受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待遇的老年人、城市“三无”老年人以及80周岁以上空巢老年人,根据本人申请,经认定后,由所在镇(街道)免费提供短期托养、日间照料以及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行、助购等居家养老服务,所需经费由所在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下同)和镇(街道)财政共同承担;政府兴办和支持的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化平台,对上述老年人免收服务费;具有本市户籍且死亡后不享受丧葬费补助的老年人去世后,殡葬服务单位免收其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第六条  在廉租住房保障中优先照顾城市低保纯老年人家庭户、城市“三无”老年人;在农村危房改造工程中优先照顾农村贫困老年人无房户、危房户。

  第七条  老年人不承担社会筹资、筹劳等义务。

  第八条  对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城市“三无”对象、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区市政府(管委)承担或者给予补贴。

  第九条  70周岁以上老年人到政府兴办和支持的医疗机构就医时,在挂号、缴费、取药、住院等方面优先,并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指导镇(街道)医疗机构,每年为辖区内具有本市户籍的65周岁以上老年人提供一次免费健康护理,每季度为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的老年人进行一次随访评估。

  各级医疗机构应为老年人提供优质医疗保健服务,有条件的医院和卫生服务站,应设置老年人门诊、病房或家庭病床。

  第十条  老年人外出时,可优先购票、进站、检票、上下车(船、飞机)。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对60周岁至64周岁的老年人实行半价优惠、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

  第十一条  65周岁以上具有本市户籍的独居老年人,享受有线(数字)电视一次性建设费(入网费)半价优惠。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中的纯老年人家庭户、城市“三无”老年人,减半缴纳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免缴有线(数字)电视一次性建设费(入网费),减半缴纳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第十二条  政府兴办和支持的供水、供暖、燃气等公用事业经营单位,对贫困老年人实行30%以上的价格优惠。供电部门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设置每户每月15度的免费用电基数,电费先收后返,待抄表年度结束后,按每户每年180度计算的电费全额退费。

  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车站、机场、商场、换乘枢纽、住宅小区和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