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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1号 ——关于以使用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1号——关于以使用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的通知

财会﹝2017﹞18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同时,实现企业会计准则持续趋同和等效,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1号——关于以使用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1号——关于以使用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



财政部

2017年6月12日



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1

——关于以使用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


一、涉及的主要准则

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6号——无形资产(财会〔20063,以下简称第6号准则)

二、涉及的主要问题

第6号准则第十七条规定,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能否以包括使用无形资产在内的经济活动产生的收入为基础进行摊销?

三、会计确认、计量和列报要求

企业在按照第6号

【企业会计准则】相关法规
【会计处理】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