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津贴完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粤人社发〔2014〕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关于发布《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更新至2022年9月)规定,现行有效。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委),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贯彻
国发〔2005〕38号文关于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在以视同缴费账户计发过渡性养老金的基础上,按照“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建立缴费年限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建立缴费年限津贴的具体办法
(一)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企业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一次性缴费年限,下同)每满一年计发4元缴费年限津贴,不满1年不计发。
(二)缴费年限津贴作为过渡性养老金的组成部分列入基本养老金的年度调整基数。
(三)缴费年限津贴从2013年10月起发放。
二、资金来源
发放缴费年限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三、工作要求
建立缴费年限津贴是进一步贯彻
国发〔2005〕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