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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公共墓地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公共墓地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台政发〔2014〕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8月26日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台政办发〔2024〕3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规范公共墓地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已经2014年第1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台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规范公共墓地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

为保护生态环境,节约土地资源,减轻群众丧葬负担,根据 《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 和《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规范公共墓地建设和管理工作。现制定规定 如下:

一、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公益导向,做到规范规划布局、规范建设主 体、规范建设标准、规范定价模式; 坚持保护环境,做到墓区生 态化和园林化; 坚持节约土地,提高单位面积的安葬率; 坚持移 风易俗,弘扬先进的殡葬理念和殡葬文化,推进殡葬改革,促进 社会和谐发展。

二、适用范围

全市范围内所有新建、扩建的公墓及乡镇(街道)公益性墓地。

三、公共墓地规划

市区公共墓地规划由市民政局会同市建设规划局、市国土资 源局、市林业局等部门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市) 公 共墓地规划由当地民政部门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