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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连云港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连政规发〔2014〕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连政办发〔2018〕167号规定, 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连云港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三届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30日

连云港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保障公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下简称垃圾产生单位)在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进行建设、铺设或者拆除、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处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协调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超载超限和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进行查处。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工地、混凝土企业、搅拌站和沙石场的规范管理,负责混凝土搅拌车辆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及防漏设施的监督管理,做好建筑垃圾处置联合审批相关工作。

物价部门负责制定科学合理的建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模式,建筑垃圾收费由按吨收费改为按平方收费。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工地扬尘污染和噪声的监督管理。

规划部门负责会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做好建筑垃圾弃置场地的规划选址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本市建设活动需要,编制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经批准的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各区人民政府须按照专项规划在本辖区范围内规划建设1-2个满足需要的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场地。

第六条建筑垃圾产生单位须依法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建筑垃圾处置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筑垃圾处置申报表;

(二)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包括建筑垃圾分类、数量、运输路线、运输时间、消纳地点等);

(三)与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

(四)新建项目还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城市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须按照规定标准缴纳建筑垃圾处理费,并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

第八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向申请人出具省财政统一监制的事业收费票据,并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城市环境卫生事业。

第九条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实行准入制度。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的企业须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规范运输承诺书。城市管理部门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方可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

外地运输企业到本市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须到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文件。

个人、挂靠车辆不予核准建筑垃圾运输申请。

城市管理部门应公布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

第十条建筑垃圾运输工程实行招投标制度。建设单位须以招投标方式确定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参加招投标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必须在城市管理部门公布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内。建设单位优先选择信用评价良好的企业承接建筑垃圾运输工程。

第十一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的企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企业自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不少于10辆,具有固定的停放场地和相应资质的驾驶人员;

(三)车辆必须安装全密闭运输装置及GPS卫星定位系统;

(四)车辆两侧车门喷印所属企业名称,并统一号牌、颜色、顶灯;

(五)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培训、运营、保养和监测措施;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公安部门负责会同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建筑垃圾处置需求、道路通行条件、安全运输规范、车辆技术规范,确定本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基本车型、核载质量,并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公安部门对符合建筑垃圾运输条件的车辆统一核发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专用铭牌。专用铭牌应载明车辆号牌、所属运输企业名称、监管部门举报电话等信息。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擅自拆除专用铭牌。

公安部门负责对未悬挂专用铭牌等不符合要求的车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行为进行查处。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须持有公安部门核发的通行证,并向城市管理部门申领建筑垃圾运输准运证。

第十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城市管理部门和城乡建设部门联合审批、联合验收制度。建设工程开工前由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联合对工地出入口硬化、冲洗设施配备、工地围挡设置、渣土处置方案等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建设工程竣工时城市管理部门参与验收。

第十五条城乡建设部门将建筑垃圾处置方案纳入建设工程施工条件审查范围,督促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全面及时履行建筑垃圾处置义务。

第十六条建筑垃圾产生单位须在施工现场设置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公示牌,并标明运输企业名称、管理要求、清运审批部门、时间以及城市管理、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的投诉电话。

城市道路挖掘、市政设施抢修以及居民装饰装修作业,施工现场无法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的,须采取其他保洁措施,保证净车出场。

第十七条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对施工现场建筑垃圾装载处置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建立车辆进出放行的岗位职责及责任追究制度;

(二)查验车辆准运证和通行证,无证车辆不得进场装载建筑垃圾;

(三)监督装载单位规范作业,不得超高装载建筑垃圾;

(四)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督促车辆冲洗保洁,不洁车辆不得出场;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须在施工现场配备管理人员,配合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履行职责,并做好书面记录。

第十八条建筑垃圾运输实行限时和限区域管理。限时和限区域按公安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是建筑垃圾运输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负责人承担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建筑垃圾运输管理人员、驾驶人员等岗位责任和考核要求,并有效监督落实;

(二)制定建筑垃圾运输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有效实施;

(三)保证建筑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