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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绍政发〔2007〕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9〕3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绍兴市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绍兴市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确保重大活动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浙江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档案,是指在我市重大活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社会活动: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及有关省部级领导干部在本市的公务活动;
   (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和著名外国友人在本市的参观访问;
   (三)市委书记、市长的重要公务活动;
   (四)在全市具有重大影响的政治、经济、科技、社会、文化、体育、旅游等活动或者公益性活动;
   (五)在全市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处置活动;
   (六)本市与国内外友好城市相互往来的活动;
   (七)其他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事件)。
   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范围,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报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对各类刑事案件的查处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遵循加强督导、统一协调、各负其责、完整收集、集中管理、有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与重大活动的工作机制,并将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
   第六条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全市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市及县(市、区)国家综合档案馆(以下简称档案馆)是集中保管重大活动档案的机构。
   第七条  组织、承办重大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组织承办单位),负责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工作。必要时,可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录音、录像、摄影等方式直接形成重大活动声像档案。
   组织承办单位在制定重大活动实施计划时应同时制定重大活动档案收集方案,明确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人员,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
   组织承办单位的档案工作机构或人员具体负责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对归档材料实行集中管理。
   两个以上单位联办的活动,其形成材料由为主承办单位统一立卷归档,联办单位应及时收集、整理本单位在活动中形成的档案,并在活动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为主承办单位汇交,由为主承办单位按规定向同级档案馆移交。
   临时机构承办的活动,其形成材料由该机构指定专人立卷归档。活动结束或机构解散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档案馆移交。
   第八条  各新闻单位应及时收集、整理有关重大活动的新闻报道档案,并在活动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为主承办单位汇交。
   受当地党委、政府委托,对重大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部门或个人应在活动结束之日起30内向同级档案馆移交一套档案。
   第九条  组织承办单位应当自重大活动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将整理后的重大活动档案向同级档案馆移交,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移交档案的,须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条  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