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川自然资发〔2020〕48号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相关处(室、局)、相关直属单位: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2020年第22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9年12月12日我厅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四川省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试点方案》(川自然资发〔2019〕73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9月23日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川自然资发〔2020〕48号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省委省政府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扎实开展自然生态空间系统修复和合理补偿,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5〕1号)和《
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 ( 自然资规〔2019〕6号)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推进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当前,全省上下正围绕探索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纠错机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修复管控制度,积极开展低效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山水田林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和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等系列重点工作。用好用活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政策,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意义。各地要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和切实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生态优先、节约集约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推进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改革,改善生态环境,盘活利用废弃土地,提升自然资源综合利用价值。
二、做好专项规划调查、编制和执行
(一)加强专项规划编制基础工作。各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据国家法定的最新国土调查数据作为规划现状底数和底图基础,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作为空间定位基础,对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的类型、分布、数量、权属以及用地合法性、复垦义务人等情况组织开展必要的补充调查。
(二)抓好专项规划编制。各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做好工矿废弃地复垦适宜性评价与潜力评价基础上,结合国土空间规划成果,组织编制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专项规划,统筹安排复垦项目布局、规模、用途和进度安排等。
(三)优化专项规划审查报批。县(市、区)级专项规划经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并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市(州)级专项规划经自然资源厅审查并组织专家论证后,由市(州)人民政府审批。规划获批后20个工作日内逐级报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然资源厅备案。
(四)严格专项规划执行。专项规划超过有效期的,必须按原程序重新组织编制、审查报批和备案。规划有效期内,项目布局、规模、用途等原则性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编制规划调整方案,并按原程序报批和备案。
(五)加强数据报备工作。抓好专项规划数据库建设,各地专项规划上报备案时,应同步提交数据库成果。要做好专项规划相关信息和矢量数据的标准化、规范化处理,地块面积核算以图斑几何面积为基准,并按照相关技术要求完成数据质量检查。要注重文档、表格、图件和空间图形数据的完整性,空间数学基础与数据格式正确性,空间拓扑、图数一致性,确保格式规范、逻辑一致、数据准确。
(六)开展必要的核实和调查。各市(州)、县(市、区)在编制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实施方案时,应当依据土地调查成果,在前期调查的基础上,再对现状地类等进行必要的核实和补充调查,不符合条件的地块,不得纳入实施方案。
三、强化土地复垦质量管控
(一)严格土地复垦标准。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土地复垦工程、进行土地复垦验收等活动,应当遵守《土地质量控制标准》(GB/51287-2018)和国家土壤环境质量标准。项目竣工时,实施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土壤环境质量进行评价,达到《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要求的,方予验收。禁止将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工矿废弃地复垦的回填或者充填材料。工矿废弃地复垦为耕地的,应与区域内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相结合,切实提高复垦耕地质量,并对耕地质量等级进行评定。
(二)强化复垦土地质量跟踪监测。各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土地使用者做好复垦土地的后期管护,并在五年内对复垦土地进行跟踪监测,保证土地复垦效果。严禁违法将复垦土地转为建设用地。
四、优化和加强建新指标管理
(一)实施建新指标分类管理。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为农用地的,按有关规定验收后,形成建新指标。将建新指标分类明确为建设用地指标(规划计划指标)和新增耕地指标(复垦为耕地的)。建设用地指标可等量布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或通过规划修改,等量布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有条件建设区。新增耕地指标可按规定和程序纳入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用于各类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
(二)建设用地指标、新增耕地指标用途和流转管理。建设用地指标原则上仅允许在县域范围内使用,可用于除商品住宅开发(含商品住宅开发建筑面积超过总建筑面积50%以上)以外的新增建设用地。深度贫困地区、《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确定的11个连片特困地区和纳入国家相关规划的生态移民搬迁地区,在保障本县域内发展用地的前提下,可将试点产生的部分建设用地指标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由省统筹实施有偿调剂,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新增耕地指标可按规定易地流转使用。鼓励和支持预留一定比例的建新指标,用于统筹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各地要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统筹考虑本区域复垦规模,在规划中留出建新指标落地空间。
(三)据实核定复垦利用规模。各地在使用建设用地指标前,应向自然资源厅书面申请复垦利用规模(建设用地指标)核定,由自然资源厅委托直属事业单位,依据项目区无人机影像等资料对复垦区进行全覆盖内业核查,对不符合要求的问题地块按对应的验收复垦面积扣减指标面积,审查结果提交自然资源厅审核确认。新增耕地指标核定按占补平衡指标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四)依法按程序办理建新区转征用。建新区建设占用土地,参照批次用地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涉及占用耕地的,应依法履行占补平衡义务;涉及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需办理土地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