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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成都市国资监管责任约谈工作规则》的通知

成都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成都市国资监管责任约谈工作规则》的通知

成国资发〔202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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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属国有企业,区(市)县国资监管机构,委内各处(室、部):

《成都市国资监管责任约谈工作规则》(以下简称《约谈工作规则》)已经市委国资国企工委会2021年第30次会议、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2021年第20次会议审议通过。

国资监管责任约谈是落实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完善国务院国资委提出的业务监督、综合监督、责任追究三位一体监督机制,健全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具体举措。委内各处(室、部)及区(市)县国资监管机构要抓好各自职能职责范围内的责任约谈工作,明确约谈内容,规范约谈程序,充分发挥好约谈在提示提醒、防范化解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各市属国有企业要高度重视,强化主体责任,自觉接受约谈,认真做好整改落实工作,进一步提高依法经营和合规管理水平,夯实高质量发展基础,促进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

现将《约谈工作规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国资委

2021年11月10日

成都市国资监管责任约谈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健全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规范开展市属国有企业责任约谈工作,指导督促市属国有企业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加大整改追责问责力度,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国资监管责任约谈工作规则》(国资发监责规〔2021〕14号)、《四川省国资委国资监管责任约谈工作规则》(川国资监督〔2021〕9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责任约谈,是指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在履行出资人职责过程中,针对市属国有企业存在的重大问题、资产损失或风险隐患以及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重大事项等,依法依规对企业有关人员进行告诫谈话,提出监管意见建议、责令整改追责的监管措施。市属国有企业指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 市国资委在履行出资人职责过程中发现市属国有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开展责任约谈: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存在问题的;

(二)违反党章和党内法规以及市委国资国企工委规范性文件的;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策规定的;

(四)企业规划投资、财务管控、经济运行、产权管理、改革重组、国企混改、公司治理、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资本运营、科技创新、依法经营、合规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控、内部审计、监督追责、网络安全、选人用人、党的建设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的;

(五)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发生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重大事项的;

(六)发生重大资产损失及损失风险,因减少或挽回资产损失等工作需要,暂未启动责任追究程序的;

(七)未按规定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或瞒报漏报谎报迟报重大资产损失及损失风险的;

(八)对出资人监管、审计、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督查等工作以及国资监管提示函、通报中提出的整改要求,拒绝整改、拖延整改、整改不力或弄虚作假的;

(九)在企业对外交流合作、国际化经营、外事外贸活动等工作中有严重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其他需要责任约谈的事项。

第四条 出现第三条所列责任约谈情形的,市国资委相关业务处室根据职责启动责任约谈工作,拟制《责任约谈通知书》,报经相关业务处室的分管负责同志审签同意后,以市国资委名义印发被约谈市属国有企业。约谈市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行长)的,需报经市国资委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同意。

《责任约谈通知书》实行统一编号,集中管理,内容主要包括约谈事由、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及提交时限等,以市国资委函件形式向有关市属国有企业印发,根据需要抄送有关纪检监察机构、组织人事部门、巡察机构等,委内函告市国资委责任追究专责部门(指市国资委经营评价与监督处,下同),市国资委责任追究专责部门对相关情况实行台账管理。

第五条 责任约谈形式分为个别约谈和集体约谈。多家市属国有企业存在同类问题或约谈事项涉及多家市属国有企业的,可以开展集体约谈。

第六条 责任约谈对象为市属国有企业有关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根据需要,市国资委可指定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子企业相关人员参加约谈。

第七条 责任约谈对象为市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原则上由市国资委主要负责同志主持,可委托市国资委相关业务处室的分管负责同志主持;责任约谈对象为企业其他人员的,一般由市国资委相关业务处室的分管负责同志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可请纪检监察机构、组织人事部门及市国资委其他相关处室共同参加责任约谈。在责任约谈前,应当就有关责任约谈内容和意见要求等进行沟通协商。

第八条 责任约谈包括以下内容:

(一)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指出企业存在的问题,提示相关人员的责任风险,提出监管要求和整改意见。

(二)听取被约谈人员对相关问题的陈述,主要包括有关问题基本情况,造成的资产损失、损失风险或影响,问题原因分析,已采取整改或责任追究措施,下一步工作计划等情况。

(三)对被约谈人员进行必要的询问。

(四)其他需要约谈的内容。

第九条 市国资委相关业务处室应当做好责任约谈记录,约谈结束后形成约谈纪要,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印送被约谈企业及其他相关部门。约谈纪要内容主要包括:约谈时间、地点,约谈主持及参加人员,约谈事由、被约谈人陈述情况、国资监管意见要求等。

第十条 有关市属国有企业收到《责任约谈通知书》后,应当以书面或电话形式确认通知事项,按要求安排有关人员准时参加约谈并提交相关书面陈述材料。市国资委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将陈述材料提供给参与约谈的有关人员。

第十一条 有关市属国有企业应当按照责任约谈意见要求,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落实措施、责任主体和时间安排。工作方案于责任约谈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国资委,市国资委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对企业工作方案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