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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交函〔2019〕353号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厅直有关单位,各高速公路项目投资人及运营管理单位:

《四川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第3次厅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2019年6月4日

四川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与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运营高速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

本办法所称养护工程,是指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实施并按照项目进行管理的高速公路养护作业,不包括日常养护和公路改扩建工程。

第三条 养护工程应坚持政府监管、市场参与、科学决策、规范管理、绿色低碳、优质高效、安全畅通的原则。

第四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各级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高速公路养护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高速公路运营单位是养护工程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所辖高速公路养护计划制定、资金筹措、工程招标、组织设计和施工、环保和安全监督、工程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 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应根据省级交通部门提出的养护管理目标,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组织实施养护工程,并接受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级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应统筹考虑高速公路通车年限、交通量、路况等因素,科学确定养护工程,足额筹措资金,满足维护良好公路技术状况需求。

养护工程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使用范围包括路况检测与评定、决策咨询、设计、施工、质量控制、工程验收、项目后评估、监理咨询、技术推广及其他技术服务等。

第七条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实施单位,需要招标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鼓励高速公路运营单位积极推广使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大力推进机械化养护和绿色养护,提高养护质量与效率。

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应全面应用信息化技术,依托养护管理系统,实现养护工程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 养护工程分类

第九条 养护工程按照养护目的和养护对象,分为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和应急养护。

第十条 预防养护是指公路整体性能良好但有轻微病害,为延缓性能过快衰减、延长使用寿命而预先采取的主动防护工程。

第十一条 修复养护是指公路出现明显病害或部分丧失服务功能,为恢复技术状况而进行的功能性、结构性修复或定期更换。

第十二条 专项养护是指为恢复、保持或提升公路服务功能而集中实施的完善增设、加固改造、拆除重建、灾后恢复等工程。

第十三条 应急养护是指突发事件造成高速公路损毁、中断或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等情况,为较快恢复高速公路安全通行能力而实施的应急性抢通、保通、抢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应急养护:

(一)造成交通单幅及以上阻断的;

(二)虽未阻断交通,但导致高速公路设施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严重影响车辆安全通行的;

(三)因洪灾和冬季防滑、除冰、除雪等需立即实施的保通工程。

第十四条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按重大养护工程(A类)、一般养护工程(B类)实行分级管理。

(一)重大养护工程(A类):

1.四、五类长大桥隧(特大桥、特殊结构桥梁和特长隧道)加固维修;

2.重大地质灾害处治工程;

3.工程估算金额3000万以上(含3000万)或连续施工10公里以上(含10公里)且对交通影响较大的路面养护工程;

4.对路网运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机电系统升级改造工程。

(二)一般养护工程(B类):

除A类工程以外的其他养护工程。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B类工程类型。

第十五条 除应急养护外,养护工程应按照前期工作、计划编制、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验收等程序组织实施。

第三章 前期工作

第十六条 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应结合安全运行状况,按照路况检测评定、养护需求分析、养护技术方案制定等程序进行科学决策,并作为制定养护计划的依据。

鼓励委托专业技术咨询单位或专家参与养护决策工作。

第十七条 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应组织专业人员或者委托专业机构,按照有关规范和规定要求,定期对路面、桥隧、路基、沿线设施等进行检测与评定。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定期开展公路技术状况抽检工作,根据抽检结果合理确定养护管理目标和重点任务,并指导运营管理单位有针对性地实施养护工程。抽检费用在路网清分服务费中列支。

各单位应积极运用自动化快速检测技术开展路况检测与评定,确保数据客观真实。

第十八条 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应按照确定的养护管理目标和重点任务,遵照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每年开展养护需求分析。

养护需求分析应依据检测和评定结果,综合考虑资金、社会需求等因素,贯彻全寿命周期成本理念,科学设定养护目标,合理确定需要实施养护的对象。

第十九条 高速公路运营单位针对确定的养护对象,应及时开展专项调查,根据病害类型及严重程度,综合考虑技术、经济、安全、环保等因素,按照全寿命周期综合效益最佳的理念,合理制定养护方案。

第二十条 鼓励高速公路项目在设计、施工等方面探索“建设+养护”模式,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可在建设期与设计、施工等单位签订“建设期+N年养护”的打捆服务合同,并根据工程建设质量及养护绩效,根据考核结果分期支付相关费用,促进全省高速公路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一条 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应在养护需求分析基础上,建立养护工程项目储备库,并按轻重缓急的原则排序。项目储备库应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

第四章 计划管理

第二十二条 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应根据年度养护资金规模、养护目标、储备的项目情况,合理编制养护工程年度实施计划。计划编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养护规划为依据,强化养护规划对养护计划的约束力;

(二)优先安排严重影响安全通行、服务水平低于要求、预防性养护以及具有重大社会或经济意义的养护工程项目;

(三)统筹安排施工作业时间,避免集中施工造成交通堵塞。

第二十三条 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应于每年1月底前编制完成当年养护工程年度实施计划,按企业自身规定程序批准后,于每年3月底前下达,并报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养护工程年度实施计划执行情况实行季报制度。

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应定期汇总年度实施计划执行情况,并于每季度末报高速公路管理机构。

第五章 工程招标

第二十五条 养护项目使用下列资金,且估算金额400万以上(含400万)的施工项目、估算金额200万以上(含200万)的货物采购项目、估算金额100万(含100万)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

(二)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含通行费收入)或借贷资金,且国有资产投资占控股地位的(含中央和省外国有企业资产实际占控股地位的)。

前款规定必须招标范围以外的养护工程,高速公路运营单位按企业自身或上级管理单位的相关规定,本着鼓励市场竞争的原则,选择养护工程实施单位。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养护工程可不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因突发事件、紧急抢险或战备需要而安排的高速公路养护工程项目;

(三)高速公路运营单位依法能够自行施工、生产或自行提供的(使用国有资金的除外);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招标的。

第二十七条 为有效解决高速公路养护工程“零、散、小”问题,节约招标时间和招标成本,有效提高养护资金使用效率,重大养护工程(A类)原则上应单个项目独立发包,一般养护工程(B类)的施工项目和服务类项目,可按工程类型、所属区域等情况,采用“集中打捆,统一招标”方式确定实施单位。

鼓励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等采取“2+1”模式通过招标确定技术服务单位。即:将2年的基本工作作为一个服务周期进行招标,对2年考核均为优秀的单位,服务合同延长1年作为奖励;鼓励小修保养采取“3至5+1”模式通过招标确定养护施工单位。即:将3至5年的基本工作作为一个服务周期进行招标,对历年考核均为优秀的单位,服务合同延长1年作为奖励。

第二十八条 养护工程招标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招标程序应符合部、省相关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相关信息应公开,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十九条 积极倡导养护工程应用绿色环保、高效安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鼓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可将应用“四新技术”的相关情况纳入评价指标,并设置相应激励条款。

第三十条 参与我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的单位资质应符合现行高速公路建设资质的相关要求。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企业资质标准发布后,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养护工程检测、设计和监理招标评标应采用综合评估法。综合评估法包括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养护工程施工招标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包括合理低价法、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评标方法的具体要求参照《四川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章 工程设计

第三十二条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坚持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优先采用循环利用、绿色环保的技术方案;

(二)根据公路设施技术状况,针对不同类型病害进行分段、分类设计;

(三)加强交通组织方案和施工组织方案的统筹设计,尽量降低施工对交通的影响,保障高速公路通行和养护作业安全;

(四)加强绿化设计,逐步改善提升高速公路绿化美化效果。

第三十三条 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应在年度实施计划下达后及时完成项目设计。

养护工程原则上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重大养护工程(A类)或技术特别复杂的养护工程,可采用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设计。

第三十四条 养护工程设计应以专项检测或评估为依据,加强结构物承载力和旧路使用性能评估,强化对显性和隐性病害的诊断分析。

第三十五条 养护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强制性标准要求,综合全寿命周期成本、交通影响、环境保护等因素,开展充分论证,并对交通组织、安全措施、施工工艺、材料回收及循环利用、验收标准进行详细说明。

第三十六条 采用国家或者行业尚未出台相关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的,应由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方可使用,且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验收标准。

第三十七条 鼓励高速公路运营单位根据养护工程需要,组织有资质设计单位编制养护通用图,当高速公路结构、设施发生相应损坏时,可直接按通用图施工。

第三十八条 养护工程设计应遵循动态调整的原则,设计单位应做好设计交底,跟踪高速公路病害发展和施工进展情况,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并根据需要及时进行变更。

第七章 工程施工

第三十九条 养护工程施工前,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和相关要求,组织审查交通保障、养护作业方案,并按规定报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备案;需单幅封闭交通的,还应按规定办理养护施工行政许可,应急养护工程除外。

第四十条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的质量监督应遵循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相关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重大养护工程(A类)质量监督由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其它养护工程由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具体负责。

涉及多个市(州)的重大养护工程(A类),有关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委托邻近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代为履行相关质量监督职责。

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应在养护工程项目开工前向项目所在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主动接受、积极配合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办理养护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高速公路养护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包括养护工程项目名称及地点、养护工程的建设业主单位、联系方式、质量监督申请等;

(二)养护工程项目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审批文件等(采用动态施工的应急抢险工程除外);

(三)施工监理合同文件(如有);

(四)从业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

第四十二条 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核查通过的项目,出具质量监督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并抄报省交通运输厅。

第四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对设计文件存在的问题以及施工中发现的设计问题,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单位和高速公路运营单位。

第四十四条 养护工程施工过程中,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养护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养护工程监督管理机制,通过抽查、委托专业机构检查、自查等方式确保工程安全、质量、进度等可控。

技术成熟、简单的养护工程,允许高速公路运营单位根据自身管理能力和技术能力,采取业主自主管理模式,即由高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