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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参加“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参加“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人社发〔2012〕2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人社厅保留的文件目录》 ( 2014年3月31日)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部分文件予以废止和明确实施期限的公告》 ( 粤人社规〔2021〕28号规定, 实施期限至2023年6月30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关于发布《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更新至2022年9月规定,现行有效

各地级以上市具(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教育局、财政(税)局,省内各高校:


  现将《参加“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做好我省2006年以来“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各部门要大力宣传“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让每一位参加“三支一扶”的大学生了解政策,熟悉政策,清楚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的条件、时间和程序。

  二、各级各部门要各负其责,通力配合,严格按照制定好的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做好做实“三支一扶”大学生助学贷款代偿工作。

  三、2012年及以前年度考核合格符合代偿条件的“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助学贷款代偿工作一并于2012年进行。各级各部门要将此精神传达给每一位符合代偿条件的“三支一扶”大学生,确保无错漏。

  参加“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