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商业宣传活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宿政规发〔2015〕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宿迁市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宿政规发〔2021〕7号)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限即将届满的,有效期统一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宿政规发〔2023〕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市区商业宣传活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四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施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15日
宿迁市市区商业宣传活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治商业宣传活动环境噪声污染,改善城市生活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城市东至张家港大道、南至南京路、西至通湖大道、北至环湖大道,及其延伸段围合区域内的商业宣传活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宣传活动环境噪声污染,是指在商业宣传活动中安装、使用高音喇叭或者演奏乐器等音响器材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