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政府关于严禁非法采砂的通告
宿政规发〔2012〕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宿迁市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宿政规发〔2021〕7号)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限即将届满的,有效期统一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宿政规发〔2023〕7号)规定,继续有效。在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中,未明确有效期截止日期的,有效期统一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为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有效防止水利、交通等设施以及土地资源遭到非法采砂活动的破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严禁非法采砂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市境内的所有砂资源属国家所有。在本市行政区内的所有单位或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维护砂资源国家权益,保护水利、交通等设施完好。在本市行政区内开采砂资源必须遵守本通告。
二、开采砂资源,必须依法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取得采矿权,办理采矿许可证;河湖采砂应先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再办理采矿许可证,两证齐全方可开采。严禁无证开采、超范围开采和乱挖滥采。
三、凡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砂的,或超越批准的区域范围采砂的,均属非法采砂行为。
四、我市境内下列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