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住房局关于建立连云港市市区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连住房发〔2015〕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连建法〔2020〕21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清理结果的通知》 ( 连建法〔2022〕321号)规定,继续保留
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小区设施设备使用安全,切实维护广大业主合法权益,根据《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苏建房管〔2014〕208号)规定,结合我市建筑安装造价成本情况,现就建立市区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2013年5月1日后市区受让土地并配置电梯的住宅、非住宅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交存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
二、交存标准
1.配置电梯的多层住宅(7层及以下)按照开发建设面积(含车库、阁楼和地下室)18元/平方米交存。
2.小高层住宅(7层以上12层以下)按照开发建设面积(含车库、阁楼和地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