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财规〔2018〕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川财法〔2021〕8号)规定,截至2021年11月25日,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川财法〔2023〕8号)规定,截至2023年9月10日现行有效,
省属国有企业监管部门、省属国有企业:
为规范省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对《四川省省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川财企〔2015〕62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2018年5月15日
四川省省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5〕63号)以及《四川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川财企〔2017〕10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省属国有企业和省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为“省属国有企业”,具体包括:省委、省政府及其机构、部门出资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省委省政府及其机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出资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省委、省政府及其机构、部门所属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审核、上缴、监督适用本办法。省政府对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国有资本收益,是指省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从省属国有企业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缴利润,即省属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缴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省属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省属国有企业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省属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和省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 省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直接上缴省级金库,纳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第五条 财政厅负责省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和管理;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或机构(以下简称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所监管省属国有企业按规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省属国有企业按照规定申报、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第六条 为加快预算执行进度,财政厅在企业财务会计决算完成前可以预收部分省级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章 上缴标准
第七条 省属国有独资企业应缴利润以企业上一年度净利润为基础,按规定比例计算上缴。
(一)财政厅提出省属国有独资企业应缴利润的上缴比例建议,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省属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子公司、子企业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以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上一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计算上缴。
(三)省属国有独资企业计算应缴利润时,可从净利润中扣除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和提取的法定公积金。
(四)省属国有独资企业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应相应补缴应缴利润或抵减应缴利润。
第八条 省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全额上缴。
省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的决议。监管部门应督促所监管省属国有控股企业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分配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同类省属国有独资企业应缴利润上缴比例。
第九条 为支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对事业单位所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实行比例上缴。即:事业单位所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股利、股息,根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当年可供国有投资者分配利润和同类独资企业上缴比例计算上缴;如企业利润分配方案确定的实际分配国有股股利、股息低于计算核定金额的,则按实际分配的国有股股利、股息上缴。
第十条 省属国有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转让收入,扣除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后全额上缴。
第十一条 省属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和省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后全额上缴。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上缴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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