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2〕23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22〕7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发改委拟订的《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9月3日
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市发改委 2012年6月23日)
为加强和改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杭政〔2010〕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对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并已投入使用一定年限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价管理。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下列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二、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是指政府投资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本办法的规定,依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及相关审批文件的主要内容,采用特定的程序与方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对比分析和评价的管理活动。
三、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客观的原则开展。
四、市发改委负责全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的组织管理工作,建立项目后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市财政、审计、监察及建设、交通运输、农林、教育、卫生等负责政府投资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进行管理与监督。
五、后评价项目应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行业发展规划、建设规划的政府投资项目中选取,重点选择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以及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后评价项目的选择要体现社会公益性和行业代表性,突出社会关注的民生项目。
六、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应按评价准备、实施评价和结果应用等过程组织实施。
七、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项目立项决策、前期准备、建设实施、工程竣工和投入运营等全过程的总结评价;
(二)从工程建设目标、技术能力目标、项目直接效益目标、外部及间接影响目标等方面,对项目目标的实现程度进行对比分析评价;
(三)对项目在工程技术、财务效果、环境影响、经济影响、社会影响、管理架构和运营活动等方面实际达到的效果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