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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
川府发〔2017〕1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5〕63号)精神,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切实确立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适应市场化、现代化、国际化新形势和经济发展新常态,理直气壮地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为全省深入实施“三大发展战略”、实现“两个跨越”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市场导向,权责明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理顺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出资关系,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法确立国有企业市场主体地位。

  统筹安排,重点突出。以资本为纽带,以产权为基础,依法行使国有股东权利,优化国资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激发企业改革发展的动力和创新转型活力。

  分类监管,放管结合。实行分类监管和考核,提升国有资本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按照权责明确、监管高效、规范透明的要求,依法放权,科学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分步实施,有序推进。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坚持先行试点、分步实施,突出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系统性、协调性,有序推进相关配套改革,充分调动企业家和职工的积极性。

  二、大力推进我省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

  (三)明确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职责定位。全省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根据政府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监管企业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遵循公司法和以管资本为主的原则,科学界定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的边界,专司国有资产监管,不行使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不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权。发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专业化监管优势,逐步推进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全覆盖。各级各部门要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确保国有资产出资人对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四)突出国有资产监管重点。一要加强资本监管。以管资本为主,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更好服务于国家和全省战略目标,实现保值增值。充分发挥战略规划在企业发展中的引领作用,改进对监管企业主业界定和投资并购的管理方式,遵循市场机制,规范调整存量,科学配置增量,加快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加强对国有资本运营质量及监管企业财务状况的监测,强化国有产权流转环节监管。按照国有企业的功能界定和类别实行分类监管。改进考核体系和办法,综合考核资本运营质量、效率和收益,引入经济增加值作为效益考核指标之一,并将创新转型、重大改革任务、财务短板指标、履行社会责任等纳入考核指标体系。二要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考核结果与职务任免、薪酬待遇有机结合,严格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分配。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接轨、与企业功能分类和行业特性相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效率相挂钩的工资总额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三要推动监管企业不断优化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探索建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分类分层管理制度。强化国有资产监督,加强和改进外派监事会制度,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审计监督体系和违法违规经营责任追究体系、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体系、国有企业重大决策失误和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倒查机制。探索建立纠错、容错机制。

  (五)转变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全省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进一步调整监管职能,围绕增强监管企业活力和提高效率,聚焦监管内容,科学管理、依法放权,不缺位、不越位。将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行使的投资计划、部分产权管理和重大事项决策等出资人权利,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其他直接监管的企业行使;将依法应由企业自主经营决策的事项归位于企业;加强对企业集团的整体监管,将延伸到子企业的管理事项原则上归位于一级企业,由一级企业依法依规决策;将国有资产监管机构配合承担的公共管理职能,归位于相关政府部门和单位。

  (六)完善国有资产监管形式。一要规范监管方式。全省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大力推进依法监管,着力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按照事前规范制度、事中加强监控、事后强化问责的原则,更多运用法治化、市场化的监管方式,切实减少出资人审批核准事项,改变行政化管理方式。将国资监管具体要求体现在公司章程中,通过“一企一策”制定公司章程、规范董事会运作、严格选派和管理股东代表和董事监事,将国有出资人意志有效体现在公司治理结构中。二要提高监管效率。针对企业不同功能定位,在战略规划制定、资本运作模式、人员选用机制、经营业绩考核等方面,实施更加精准有效的分类监管。调整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内部组织设置和职能配置,建立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优化监管流程。三要强化信息公开。建立出资人监管信息化工作平台,推进监管工作协同,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监管。完善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制度,设立统一的信息公开网络平台,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及时准确地披露国有资本整体运营情况、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经营业绩考核总体情况、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和监督检查情况,以及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和管理架构、财务状况、关联交易、企业负责人薪酬等信息,建设阳光国企。积极促进企业上市,利用市场和社会力量促进监管。

  三、切实改革我省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

  (七)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提升国有资本运营效率、提高国有资本回报为主要目标,通过划拨国有企业的国有股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注资组建与重组、改组具备一定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相结合的方式,组建若干省级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探索有效的管理运营模式,通过开展投资融资、产业培育、资本整合,推动产业集聚和转型升级,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通过股权运作、价值管理、有序进退,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实现保值增值。地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也要根据实际情况,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

  (八)明确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关系。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法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按照“一企一策”原则,明确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授权的内容、范围和方式,依法落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董事会职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本履行出资人职责,作为国有资本市场化运作的专业平台,依法自主开展国有资本运作,对所出资企业行使股东职责,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按照责权对应原则切实承担起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九)界定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与所出资企业关系。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以财务性持股为主,建立财务管控模式,重点关注国有资本流动和增值状况;或以对战略性核心业务控股为主,建立以战略目标和财务效益为主的管控模式,重点关注所出资企业执行公司战略和资本回报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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