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7.06.19 辽地税发〔2007〕6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各财险公司省分公司、中国大地财险大连分公司: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
》 (
国税发[2007]55号
,以下简称《代收代缴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全省统一自2007年7月1日起开始由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代收代缴
车船税。为做好我省
车船税的代收代缴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根据《
条例
》的有关规定,从事交强险的保险机构为
车船税的代收代缴义务人,这是行政法规赋予保险机构的法定义务。凡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都必须认真履行代收代缴义务,指定专人负责,在关键环节,做好代收代缴工作。要明确责任并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应征税款不流失并及时、足额、按期解缴入库。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和各级保险机构的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抓紧抓好
车船税的代收代缴工作;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一把手和各保险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要对代收代缴
车船税工作负总责;要指定专门领导负责此项工作;要建立健全分级负责的管理机制,省地方税务局与省保监局共同负责对全省
车船税进行协调指导与监督管理;各市地方税务局也要与辖区内各保险公司建立协调协作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并负责对本地区各保险公司代收代缴
车船税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管理。各县、区地方税务机关负责
车船税的具体征收管理工作。要指定专门科室、专门人员对本辖区内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工作随时进行辅导,及时解决代收代缴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解答代收代缴单位和广大纳税人的疑问,定期对代收代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对拒绝履行纳税义务和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
二、加强
车船税的宣传与培训,做好代征
车船税的各项准备工作
1、做好宣传工作。省地税局将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
车船税的通告》,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也要按照省局要求,按统一规定的时间和内容在报纸、电台、电视台、杂志、宣传板等媒体上连续进行税法宣传;要同保险机构密切配合,在办理交强险业务的营业场所张贴《通告》,摆放有关
车船税的宣传资料,免费向纳税人提供宣传材料(宣传材料由各市自行翻印),务必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各保险机构也要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在代收代缴
车船税工作中,切实做好税法的宣传解释工作。
2、做好培训工作。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在深入学习和准确把握
车船税政策的基础上,做好对代收代缴义务人的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要运用各种形式、通过各种途径,使扣缴义务人熟悉《条例》、《细则》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明了不依法履行扣缴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提高扣缴义务人扣缴
车船税的业务水平。省地税局和省保监局将集中对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和保险机构的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除统一培训外,各市地方税务局还要定期对所属各县区地方税务机关和各保险机构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各保险公司也要定期负责对保险人员和保险代理机构的有关人员开展培训,务使从业人员熟知
车船税的各项规定,熟练掌握扣缴
车船税税款的操作程序和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以便顺利开展
车船税的代收代缴工作。
3、做好系统调试和上机模拟操作等各项准备工作
各保险机构要积极与总公司沟通协调,按照我省的业务需求务必于2007年6月30日前完成系统修改完善及调试工作,并完成全省本系统一线岗位人员的上机模拟操作。各保险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各项制度;确定代收代缴
车船税业务工作流程并向纳税人公布;做好新保单、发票的印制、领取、发放工作。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也要按照省局的统一要求,做好税收征管系统的调试升级工作,按时接收、审核、汇总、上报
车船税代收代缴的信息。
三、明确相关政策,保证代征工作的顺利实施
1、代收代缴义务人:从事机动车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我省机动车
车船税的唯一扣缴义务人,各地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或部门代征机动车的
车船税;凡购买交强险、并按规定需要纳税的机动车辆,均应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
车船税。
2、税额标准:我省车辆的
车船税税额标准按《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
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07]25号)的规定执行,船舶的税额标准按《细则》规定的标准执行。
对车辆所涉及的核定载客人数、自重、净吨位等计税标准,应以车辆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书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上述计税标准以车辆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不能提供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应将有关情况报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车船自身状况并参照同类车船核定。
3、纳税地点:购买交强险的车辆,在购买交强险所在地缴纳
车船税;不购买交强险的车辆和船舶,由纳税人自行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
车船税。
4、征期:
车船税实行按会计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计算,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一次性缴纳,即无论纳税人何时投保交强险,除新购置车辆外,都应从本年度1月1日起计算到年度终了之日止缴纳本年度应纳税款。新购置车辆应从购买“交强险”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按月计算。对已完税的车辆在年度中间出现丢失、报废、转移等情况,纳税人应执已完税保险单等材料到纳税人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
对不购买交强险的车辆和船舶,由纳税人在会计年度内自行申报缴纳
车船税。对会计年度内未履行纳税义务的车辆和船舶,自次年的1月1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鉴于2007年度的特殊情况,对7月1日开始征收前已购买交强险但未纳税的,纳税人可到税务机关补缴,也可以在明年办理交强险时补缴,该类车辆在2008年12月31日前补缴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5、减免税: 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辆和外交车辆符合免税条件的,由纳税人持有关证明材料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经审查合格后,向纳税人开具
车船税减免税证明单(样式附后,每台车开具一组,减免税证明单由各市地方税务局自行印制,自行编号,编号规则为市、县区代码加流水号,号段为8位,如沈阳市和平区为0102****)。减免税证明单一式二份。一份交纳税人,纳税人持减免税证明单在到保险机构购买交强险时,交保险机构据以免收
车船税(复印件无效,丢失不补)。保险机构应将减免税证明单存档备查。另一份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与减免税相关证明材料一并存档。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按年汇总,将减免税情况上报给市地方税务机关。
6、税款解缴方式:市级保险机构本身开展保险业务所代收的税款应向市级保险机构所在地的县区地方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所属县区级保险分支机构所代收的税款由县区保险机构向所在县区地方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
7、税款解缴期限:
车船税由代收代缴
车船税的保险机构按月并于每月终了后15日内向保险机构所在地县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即代收代缴单位将代收代缴
车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