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政府印发关于建立打击传销长效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连政发〔2009〕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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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建立打击传销长效机制的意见》已经市十二届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关于建立打击传销长效机制的意见
传销活动不仅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我市打击传销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传销活动得到明显遏制。但由于传销活动具有隐蔽性、反复性的特点,我市打击传销工作仍然面临严峻形势。为了深入开展打击传销工作,巩固打击传销工作成果,推进“平安连云港”建设,现就建立我市打击传销长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打击传销长效机制的重要意义
打击传销工作是我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构建和谐社会、推进“平安连云港”建设的重要内容,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建立领导有力、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的打击传销长效机制。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传销活动带来的巨大社会危害性和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意义,充分认清打击传销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精心部署,重拳出击,干净、彻底地打击传销活动,努力维护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环境,为连云港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着力构建打击传销长效机制
(一)建立综合治理责任机制
按照国务院《
禁止传销条例》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的打击传销综合治理工作责任机制。
1.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对辖区内打击传销工作负总责。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根据需要建立查处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建立领导责任制和分级负责制,健全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村)、企业和学校工作网络;将打击传销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日常工作,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2.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村):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明确专职打击传销工作人员,负责对出租屋外来人员居住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发现传销活动及时向工商、公安部门举报并配合查处;宣传教育并引导居民不向传销人员出租房屋。
3.工商部门:对查处利用传销进行经营以及直销企业违规从事传销等传销行为负总责。依法对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依法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依法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依法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依法查询涉嫌传销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账户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4.公安部门:对查处经济诈骗性质的传销和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等传销行为负总责。对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依法进行查处;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依法查处传销活动中的恐吓、敲诈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厉打击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对无身份证、暂住证聚集搞传销活动的,依法进行查处。
5.供电部门:负责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协助执法部门对传销活动场所采取停电措施,待业主或者产权单位书面保证不再将房屋作为传销经营场所,方可恢复供电。
6.供水部门:负责协助对传销活动场所采取停水措施,待业主或者产权单位书面保证不再将房屋作为传销经营场所,方可恢复供水。
7.民政部门:要积极参与清查并遣散传销组织和人员工作。
8.城管部门:负责拆除作为传销活动场所的违法建筑。
9.教育部门: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防止传销进校园宣传活动,加强对教职工和在校学生的宣传教育,防止传销组织向校园渗透。
10.信息产业、通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