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安全生产履职约谈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锡政办发〔2013〕16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2018年6月1日)规定,决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锡政规〔2023〕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安全生产履职约谈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4日
无锡市安全生产履职约谈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防止较大及以上事故,努力压降一般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政府令〔2008〕107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生产安全事故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12〕15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履职约谈活动。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约谈:
(一)未全面正确履行安全监督和管理职责导致事故的;
(二)发生有重大影响事故(事件)的;
(三)事故死亡人数超过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进度的;
(四)有瞒报、迟报事故的;
(五)因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导致事故的;
(六)未完成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安委会部署的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
(七)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人民政府或者其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
约谈对象为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管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以及上级人民政府或其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或其安委会组织约谈: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二)发生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三)发生群体性职业中毒事故(事件)的;
(四)连续3个月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超过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进度的;
(五)未完成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
(六)有瞒报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