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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高标准农田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高标准农田的通知
粤国土资规字〔2016〕4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十二五”以来,我省高度重视高标准农田建设,全力推进。随着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非农业建设项目选址用地与高标准农田保护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为切实加强耕地保护,正确处理好建设与保护的关系,确保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各类非农业建设规划与土地整治规划的衔接,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高标准农田,除变电站、污水处理、垃圾废物处理、军事、监狱、殡葬、机场、留用地安置、线状工程(包括国家、省、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立项的公路、铁路、水利、管道运输、供电线路建设及其安置用地)项目用地无法完全避免占用高标准农田外,其他各类非农业建设项目严禁占用高标准农田。

  二、占用高标准农田的,按照“谁占用、谁补建”、“建设面积不减少、建设标准有提高”的原则由建设用地单位在用地报批前完成补建。建设用地单位委托当地政府落实补建任务的,由建设用地单位与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协议,明确责任和义务,并按协议规定落实改造资金。补建任务列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下一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计划,补建费用统一纳入所在地县级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管理,统筹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占用高标准农田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对原有高标准农田连片性和功能性影响,确保其他未被占用高标准农田正常使用。

  三、本通知所称占用高标准农田包括占用已建、在建的高标准农田(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存在规划设计变更的,以变更后范围为准)。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已批复且已确定工程承建单位的,为在建高标准农田;项目工程建设已竣工的,为已建高标准农田。

  四、非农业建设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按基本农田管理规定另行办理。

  五、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要按照《广东省国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