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市政公用事业局等部门无锡市市区新建居住区生活垃圾转运设施代建资金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锡政办发〔2009〕2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2018年6月1日)规定,决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锡政规〔2023〕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市政公用事业局等部门《无锡市市区新建居住区生活垃圾转运设施代建资金收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七日
无锡市市区新建居住区生活垃圾转运设施代建资金收缴管理办法
市市政公用事业局 市财政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建设局
(2009年7月)
第一条 为规范市区新建居住区生活垃圾转运设施的统筹配套,进一步整合资源,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完善市区生活垃圾收运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09〕103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居住区生活垃圾转运设施代建资金(以下简称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