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舟政发〔2008〕6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20〕33号
)规定,拟修改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拟修改。拟修改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应于2024年12月31日前修改完毕重新发布,新文件发布后原文件自行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渔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舟政办发〔2024〕7号》规定,自2024年3月8日起全文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舟山市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定海、普陀两区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和申请条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定海区、普陀区范围内的农村住宅用地管理。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是指本市定海区、普陀区范围内的“渔农业”户口人员。
第三条 凡农村村民新建、迁建、扩建和重建住宅的,均应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农村宅基地审批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全市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房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本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村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的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核工作。
第六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坚持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村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二)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的空闲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
(三)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
(四)鼓励撤并自然村,向中心村、集镇集聚;
(五)严格按照规定的宅基地标准使用土地;
(六)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履行用地审批手续。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且无宅基地的;
(二)符合分户条件确需建房的;
(三)因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原宅基地被征收或收回的;
(四)因灾毁等需要搬迁的;
(五)实施城市、村镇规划或改造,必须搬迁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面积标准:
(一)5人以上(含5人)为大户,使用耕地的,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不得超过140平方米;
(二)3至4人为中户,使用耕地的,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三)2人以下(含2人)为小户,使用耕地的,不得超过8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第九条 原址重建的宅基地限额标准允许按第八条规定标准“高套一档”,但不得超过原宅基地使用面积,最高不得超过省定限额标准140平方米。
第十条 申请宅基地人口数按本户常住在册农业人口计算。
下列情况,可计入家庭人口数:
(一)已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其独生子女可按2人计算;
(二)家庭成员中的现役军人和在校(包括大、中专院校)学生及正在服刑人员。
(三)配偶一方为非农业户口,未享受过单位集资房或各种房改优惠政策,未购买过经济适用房或直管公房的;
第十一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下列情况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定海城区内的农村住宅建设,有条件的应当集中统建、联建公寓式农民住宅小区,具体范围、对象及实施办法由定海区人民政府制定;
(二)农村村民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现住房确有困难的,按“中户”面积标准审批;
(三)非农业户口居民在农村有合法住宅的,未享受过单位集资房或各种房改优惠政策,未购买过经济适用房或直管公房的,申请原址重建按第九条规定办理;
(四)夫妻离婚后申请建房,其离婚前宅基地面积未达到“原户额”上限标准80%的,允许申请宅基地,其申请宅基地面积与离婚前宅基地面积之和,按离婚前“原户额”上限标准执行;离婚前宅基地面积已达到“原户额”上限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