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公共工程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连政规发〔2022〕4号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 12 月 31 日。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于 2014 年 12 月 20 日发布的《连云港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连政规发〔2014〕7 号)同时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公共工程审计监督办法》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连云港市公共工程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共工程的审计监督,规范审计监督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江苏省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公共工程审计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级审计机关依法对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工程实施审计监督。各县区审计机关负责其审计管辖范围内公共工程的审计监督。
市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工程授权县区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也可以对县区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公共工程直接审计,但应避免重复审计。
第四条 公共工程审计监督范围包括:
(一)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二)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机构)投资的建设项目;
(三)全部和主要使用政府部门管理或者受政府委托管理的公共资金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且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
公共工程项目(法人)单位、代建或集中建设单位(以下称为建设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审计机关可以对与公共工程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等单位取得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五条 审计机关按照法定职责和管辖范围,建立公共工程审计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公共工程的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将本系统、本单位公共工程的年度投资计划、内部审计计划和已完成决算编制项目的有关资料,及时报送审计机关。
第六条 审计机关对项目库中涉及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的重大公共工程开展重点审计,对项目库中其他公共工程实行抽查审计。
第七条 公共工程的审计监督纳入计划管理。审计机关应根据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按照“围绕中心、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依法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经本级党委审计委员会审议后,报上级审计机关批准组织实施,并将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告知相关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
第八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有重点地选择对财政投入大、建设周期长、涉及公共利益、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对涉及宏观性、普遍性、政策性或跨行业、跨地区、跨单位的项目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九条 公共工程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投资决策情况;
(二)履行建设程序情况;
(三)概(预)算执行情况;
(四)征地拆迁补偿情况;
(五)招标投标情况;
(六)合同签订与履行情况;
(七)建设管理情况;
(八)建设资金筹集与使用情况;
(九)财务核算情况;
(十)工程结算情况;
(十一)竣工决算情况;
(十二)环境保护情况;
(十三)投资绩效情况;
(十四)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事项。
第十条 审计机关应加大公共工程审计资源的统筹力度,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有效利用社会审计力量。审计机关实施公共工程审计监督时,可以依法依规选择符合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参与审计。审计机关应加强对选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履行公共工程审计监督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及选聘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审计所必需的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公共工程的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制,加强本单位、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实施的公共工程的内部审计工作,按规定及时完成工程结算及竣工决算的编制和审核工作。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依法加强对公共工程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审计机关在开展建设项目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等工作时,可以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公共工程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并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重点揭示不报、迟报、错报、漏报等问题。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在开展公共工程审计监督过程中,应遵循依法、独立、公正、效率的原则,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计量、变更管理、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的编制和审核等管理活动。审计机关开展公共工程审计监督,涉及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的,应在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已经完成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