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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居民小区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居民小区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年5月27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苏府办〔2004〕72号文发布)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21〕1号规定,继续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苏府规字〔2023〕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文广局、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城管局、房管局制定的《苏州市居民小区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苏州市居民小区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为加强城市环境建设,维护市容市貌,促进城市社区文明建设,规范居民小区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公司对所辖居民小区的环境整洁、文明美观负有管理责任,应当主动配合文广、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做好辖区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工作,公安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和小区业主委员会要予以支持和协助。

二、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公司应熟悉并向小区居民宣传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任何单位不得擅自通过有线电视系统向小区内的居民传送境外卫星电视广播或图文信息节目,单位及居民个人不得擅自安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持有合法证件的境外人士可申请通过有线数字电视或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

三、对居民小区内外籍人士申请办理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公司要依据有关规定出具证明,并将其经批准设置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纳入小区管理,并建立管理档案。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区域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向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公司出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有效文件,由持有省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颁发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和市文广部门、安全部门开具的《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卡》的安装机构进行安装,严禁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的安装公司或个人进入居民小区进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活动。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物业公司管理及保安人员,对非法进入小区散发推销卫星接收设施广告或安装卫星接收设施的人员,应当进行查问并交城管和文广部门处理。

五、任何单位或个人设置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不得影响市容市貌、影响环境整洁和邻里的日常生活。经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批准在居民小区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