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市区建筑色彩管理办法
(2012年11月14日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11月27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发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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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色彩管理,美化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位,根据《
无锡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已建建筑(含附属设施)的色彩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筑色彩规划管理工作。
建设、城市管理、(文物)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色彩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色彩管理应当遵循和谐统一、丰富有序的原则,体现地方人文特色,形成与自然环境协调的城市景观,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外立面色彩主色调宜以暖色系、浅色调为主,基调色、辅助色和强调色之间的配色应当协调、平衡;
(二)建筑外立面色彩宜采用分部与分段方式进行设计与涂装;
(三)快速路、主次干道以及公路、铁路、通航河道两侧建筑外立面基调色宜采用同色系或者相近色系色彩;
(四)建筑屋面及附属设施的色彩应当采用与建筑外墙面色彩相近色系色彩,且与周边自然景观环境相协调;
(五)建筑室外环境中的景观小品、户外广告、围墙院落、大门及门卫等设施的色彩,应当与建筑色彩相协调;
(六)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以及其他需要保护的建筑,其外立面色彩应当保持原有风貌特色;周边景观环境色彩应当与其相协调。
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城市色彩规划和建筑色彩控制技术导则,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城市色彩规划有关内容,明确地块建筑色彩的控制要求。
城市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街道景观规划应当包含沿街建筑外立面色彩设计意向和建筑色彩推荐色谱等内容。
第七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条件中提出建筑色彩控制的设计要求,明确建筑外立面的控制色谱或者推荐色谱。
第八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建筑色彩控制的设计要求,进行建筑外立面色彩专项设计。建筑外立面色彩效果图应当标注色号,并说明材质。
第九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有关建筑外立面色彩专项设计内容的审查;对不符合建筑色彩控制设计要求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