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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现场监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失效】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现场监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失效】
川建质安发〔2016〕64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13―2022年)的通告》 ( 川建通告〔2023〕68号规定,全文失效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提升项目监理工作质量,充分发挥监理作用,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及《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实际,现将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现场监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监理企业主体责任,强化项目监理机构工作到位
  (一)、规范施工现场项目监理机构配置
  工程监理企业应按照投标文件承诺及合同约定,根据工程进度按照监理规划中的人员进退场计划向现场派驻专业配套、数量满足现场监理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的最低人员配置不应低于《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检查标准》(DBJ51/T060-2016)第3.1.4的规定。当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有较大变动调整时,人员进退场计划应重新制定。
  项目监理机构应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设备、标准规范和常规检测工具等,实现项目监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
  (二)、规范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管理
  项目监理机构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为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依照《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相关要求履行职责。当一名总监理工程师需要同时担任多项非异地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时,应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且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后履职,在监理合同履约期间,其同时担任总监理工程师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最多不得超过三个。
  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为经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为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监理员应为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并经过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项目主要专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只能在一个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任职。其他专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在监理合同履约期间,可同时担任不超过三个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专业监理工程师。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变更,必须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后。总监理工程师的变更须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登记,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期内,监理人员变动更换的比例不得超过项目监理机构总人数的50%。
  (三)、规范项目监理机构工作
  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开展工作,切实执行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监理工作制度,认真履行监理职责,严格按照《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实施办法》(川建质安发〔2013〕594号)的相关要求,强化自我管理,不断提升项目监理工作标准化水平,确保监理工作质量。
  (四)、强化监理企业对项目监理工作质量的管控
  监理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制定具体的项目监理机构工作制度和标准,强化对项目监理机构工作质量定期的巡查、考评,通过落实整改,达到提升的目的。有条件的监理企业要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到位,工作到位,履职到位的管控,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问题。
  二、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强化项目监理工作监管到位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监管责任。严格按照依法行政的相关要求,改变过去单一锁证、过多押证等简单模式,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方式,加强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现场配备、变更情况及到位履职行为的动态监督,规范监理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将日常监督工作和对项目监理工作监管结合起来,按以下程序加强对监理企业及项目监理机构履行质量安全责任行为的监管:
  1、检查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到岗情况;
  2、对工程实体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抽测或评估;
  3、对项目监理机构在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相关工作进行抽查;
  4、检查上一次整改是否闭合,对项目监理机构自我考评、监理单位巡查考评的情况进行检查,提出整改要求。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可按照差异化管理原则,不定期对项目实体质量安全控制较差的项目监理机构工作质量进行考评打分并记入《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手册》及《监督记录》;对考评结果为C等、D等的项目监理机构督促整改并复查。各市州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将季度考评结果汇总,实时上传至《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系统》。
  (二)、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监督机构)应重点对项目监理机构在工程质量方面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监理单位资质、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2、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关键部位和工序的确定及措施)的编制审批内容的执行情况。
  3、对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