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聊城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聊城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
为了规范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加强全市土地增值税管理,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要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应按照本公告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现将聊城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公告如下:
预售普通住房的,聊城市区(包括东昌府区、开发区、高新区、度假区、茌平区,下同)预征率为2%,其他县市预征率为2%。
预售商业、办公用房和非普通住房的,聊城市区预征率为3%,其他县市预征率为2.5%。
预售其他房地产的,聊城市区预征率为2%,其他县市预征率为2%。
纳税人转让经政府批准建设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危旧房改造安置住房等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自2022年9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20日止。《聊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聊城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自2022年9月21日起全文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聊城市税务局
2022年 11月 21 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聊城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解读
一、《关于明确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出台的背景、意义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2010 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对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和核定征收提出了新的要求,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2022 年 11 月 11 日,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0号),授权各市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我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授权重新制定了本公告。
二、《公告》的适用范围?
《公告》适用于聊城市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管理工作。
三、公告内容的重点或理解难点1.如何确定普通住房标准?
答:按照《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公布山东省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鲁建房字〔2005〕27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