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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15〕6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一)》 ( 财政部令第103号规定,2020年2月13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一、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三、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6月9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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