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城市夜景灯饰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政发〔2008〕5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规章清理目录》《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有效、修订、延长有效期)的通知》 ( 镇政发〔2021〕39号)规定,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规章清理目录》《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修订、废止、延长有效期)的通知》 ( 镇政规发〔2023〕5号)规定,有效期延长至2028年9月30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城市夜景灯饰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镇江市城市夜景灯饰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美化城市,提升城市品位,规范市区夜景灯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夜景灯饰规划、建设和设置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夜景灯饰系指独立设置或依附于建(构)筑物、公共场所及用于装饰、宣传、广告等设置的户外光源及其设施。包括:
(一)城市建(构)筑物外立面照明;
(二)城市沿街单位、业主设置的店牌、店招、霓虹灯、柔性灯箱等装饰性夜景灯饰;
(三)城市户外广告灯光;
(四)城市道路、桥梁、广场、树木、江河岸堤、山坡、公园、景点、雕塑等设置的装饰性光源及其设施。
第四条城市夜景灯饰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科学设置、业主为主、政府扶持、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是本市城市夜景灯饰设置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规划、工商、公安、建设、房管、园林、市政、电力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夜景灯饰设置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城管局会同市规划、建设、电力等部门,根据城市设计、环境景观要求,结合建(构)筑物自身功能、特征,组织编制城市夜景灯饰建设专项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示。
城市夜景灯饰建设专项规划和相应标准是本市城市容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凡在本市市区设置夜景灯饰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本市城市夜景灯饰建设专项规划要求和相关标准进行设置。
第七条下列范围应当设置夜景灯饰:
(一)市区重要的桥梁、车站、码头、公园(景区)和其他公共场所;
(二)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广场周边的建(构)筑物;
(三)商业繁华区和窗口地区的临街建(构)筑物;
(四)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
(五)市区内重要山体、河道两岸以及水上、陆地旅游路线两侧的建(构)筑物和设施;
(六)按照城市夜景灯饰建设专项规划要求应当设置夜景灯饰的其他区域或者建(构)筑物。
第八条城市夜景灯饰设置应当符合本市夜景灯饰专项规划要求,体现区域功能、建(构)筑物造型特点和文化内涵,并与整体景观相协调,遵循和符合以下规定:
(一)内容合法、健康,图案和造型美观、新颖、清晰,字型规范、工整,有条件的要加用相应的外文;
(二)规格比例与建(构)筑物和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得有碍市容观瞻和城市整体形象;
(三)道路两侧所设置的灯光设施,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线,不得影响道路通行;
(四)灯光的亮度、颜色不得与交通信号灯等特殊用途的灯光相似,不得影响道路交通治安技术监控设施的正常使用及交通、航行安全;
(五)不得破坏建(构)筑物、文物、绿化、公共设施;
(六)注重节能、环保,避免和减少光污染。
第九条城市夜景灯饰设计方案以及亮化效果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市区标志性建(构)筑物和沿街中、高层非住宅建筑物一般应设置外立面整体夜景灯饰和具有特色的顶部光源,其临街立面内光外透;中、高层住宅楼应在其顶部适当设置柔性灯饰;高层建筑物还应在顶部设置必要的功能性灯光。
(二)市区主干道两侧、商业繁华区和窗口地段的临街经营单位或个人的店招店牌,应当配置动感霓虹灯、柔性灯箱、内光外透或者泛光照明,临街透视橱窗应设置灯光装饰。
(三)大型户外广告应当配置灯光。
(四)城市出入口及建成区主要道路、桥梁、广场、公园(景点),重要河道、山坡等设置具有特色的夜景灯饰。
第十条鼓励单位和个人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和环保低能耗产品设置夜景灯饰设施。
第十一条从事城市夜景灯饰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城市夜景灯饰设置实行责任人制度。
市政公用设施及风景名胜区、公园(景点)的夜景灯饰设置,建设或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建(构)筑物外部的夜景灯饰设置,产权人或使用人为责任人;
户外广告的夜景灯饰由户外广告发布者或经营者为责任人。
公益性夜景灯饰的设置,投资建设单位为责任人。
第十三条夜景灯饰设置责任人必须完成城市夜景灯饰主管部门所下达的夜景灯饰设置任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各类夜景灯饰设置。
第十四条夜景灯饰的日常维护、管理、运行,由夜景灯饰设置责任人负责。
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性夜景灯饰和市夜景灯饰控制中心的日常维护、管理和运行费用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夜景灯饰设施应当保持功能良好、开启正常、容貌整洁。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陈旧以及设施损坏的,夜景灯饰设置责任人应当及时维护、修复或者更换。
第十六条夜景灯饰设施所用原材料及工程安装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同时配备防水、防火、防风、防漏电、防爆、防雷击等保护设施。发生故障的,责任人必须及时维修,确保安全和亮化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