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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1年5月11日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府规字〔2011〕5号文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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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苏府通〔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6月16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6月16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保证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城市供水条例》《 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对超过城乡供水管网正常服务压力要求的建筑物,在入户前再次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向用户提供用水的方式。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管网、水箱(塔)、贮水池、水泵、电机、电控装置、阀门等设施。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供水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业务上受市供水主管部门的指导。

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住建、价格、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二次供水管理工作。

第五条  新建、改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