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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过渡期职业技能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过渡期职业技能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22〕50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就业服务管理局:

根据《“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人社部发〔2021〕102号),结合当前我省工作实际,为做好职业技能提升三年行动与五年规划的有序衔接,现就过渡期内(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国家、省上出台新的培训补贴政策为止),统筹利用现有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做好政府补贴性培训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取消、调整部分政策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拓宽职业技能培训资金使用范围提升使用效能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21〕69号)关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期间,可支持企业、院校和培训机构购置培训教学仪器设备,所需资金可从专账资金列支”的规定不再执行。

(二)按《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以工代训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114号)文件规定开展以工代训的企业,在2021年12月31日前已受理的,按原规定审核兑付。2022年1月1日起,以工代训政策不再受理执行。

(三)《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 川人社办发〔2020〕30号)关于“对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培训期间通过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同时给予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的规定不再执行。相关补贴执行以下规定:脱贫人口参加培训的,培训期间通过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给予不超过50元/天·人的生活(含交通)费补贴,生活(交通)费补贴政策每年只享受一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对其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继续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给予生活费补贴。

除上述取消和调整的政策外,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以下简称专账资金)仍有结余的地区,可继续执行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期间国家、省出台的培训补贴(包括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下同)政策。专账资金使用完毕后,培训补贴政策按现行各项专项资金(基金)有关规定执行。

二、提高培训质效

(一)重点支持方向。支持各地区围绕重点产业、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培育急需紧缺技能人才和高技能人才。按照《关于全面推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加强技能人才培养的指导意见》 ( 人社部发〔2021〕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