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
(2005年12月14日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府〔2005〕132号文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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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苏府通〔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6月16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6月16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教育改革与发展,大力实施依法治教和依法治校,加快建设教育强市,率先实现教育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切实加强和改进全市教育督导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教育督导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一)实行教育督导制度是我国教育法规定的一项教育基本制度,是落实教育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战略地位,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实现教育改革与发展目标的有效保障机制。教育督导机构代表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使教育督导职能。教育督导作为现代教育管理体系中决策、执行、监督三大环节中的后继环节,对于保证教育质量、提高教育水平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二)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这对加强教育管理中的教育督导环节,深化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实践证明,教育督导作为教育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实施依法治教和依法行政的重要环节,是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针的重要手段。因此,必须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出发,进一步提高对教育督导重要性的认识,按照加快实施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战略的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我市教育督导工作,真正实现教育的公平和公正。各级政府一定要将这项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加强领导、配强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
二、教育督导工作的基本任务和主要职责
(三)教育督导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围绕教育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的职能,实行督政与督学相结合,建立督促各级政府依法履行教育责任、各类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的有效机制。教育督导要做到“五个坚持”、“五个保障”:即坚持“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保障农村义务教育“治本之策”落到实处;坚持高标准、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保障“两基”成果的巩固、提高;坚持区域教育均衡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障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坚持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保障教育事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四)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