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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聊城市市级政府共享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聊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聊城市市级政府共享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聊财资〔2022〕40号


市直各部门、单位,东昌府区、茌平区、开发区、高新区、度假区财政部门:

为加大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盘活力度,建立资产共享调剂机制,提高资产配置使用效率,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聊城市市级政府共享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聊城市财政局

2022年10月28日

聊城市市级政府共享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盘活力度,建立资产共享共用调剂机制,提高资产配置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山东省省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鲁财资〔2020〕35号)等法规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及各类事业单位。

东昌府区、茌平区、开发区、高新区、度假区财政部门参照本办法,可使用市级政府共享公物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共享公物仓(简称“公物仓”),是指对市、区两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和市级罚没财物等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剂、统一处置的运作平台。公物仓管理的资产范围包括:

(一)行政事业单位闲置、待处置的资产;

(二)超过规定标准配置的资产;

(三)经党委、政府批准成立的临时机构(含工作专班)集中办公购置的资产;

(四)举办(参加)会议、展览、文体、典礼,以及开展普查、调查等活动购置的资产;

(五)市本级执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财物;

(六)其他应纳入公物仓管理的资产。



第四条 公物仓运作应遵循受托管理、接受监督,优先调剂、共享共用,循环使用、厉行节约,规范运行、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市财政局委托聊城市财信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信资产公司”)管理运营公物仓。



第六条  公物仓运转经费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解决,财信资产公司设置专账核算,主要用于资产管理软件开发、维护保养、运输、仓储库房及设施购置等方面支出,具体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按“虚拟公物仓+实体公物仓”的方式,利用市本级现有(闲置)场所改建为实体公物仓,主要存放通用资产、机械设备、罚没财物;以“山东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政府共享公物仓管理模块为平台,借鉴物联网技术建立虚拟公物仓,主要存放展示不动产及大型设备。公物仓资产上缴、调剂使用和处置等事项,通过网上办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市级财政部门是管理市级政府共享公物仓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本市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

(二)研究制定公物仓相关政策制度;

(三)负责公物仓资产的配置、收缴、调配、使用和处置等事项的审批;

(四)监督检查公物仓管理及执行情况。



第九条 各区财政部门为公物仓共享使用单位,对辖区内行政事业单位纳入公物仓管理的资产,单独履行配置、收缴、调配、使用和处置等审批手续,出入库资产单独建立台账。



第十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按程序审核和提交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按批复办理上缴、调拨、借用和归还公物仓资产的手续;

(二)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使用公物仓资产的申请,负责使用公物仓资产的管理维护,确保公物仓资产使用期间的安全完整。



第十一条财信资产公司作为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公物仓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公物仓管理的制度,接受市、区财政部门管理和监督;

(二)负责公物仓资产的配置、收缴、调剂、出租、处置、运营及收益上缴等工作;

(三)负责建设实体公物仓和虚拟公物仓,及时提供和公布公物仓资产信息;

(四)建立公物仓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清查盘点、仓储管理、维护保养、资产报告等制度;

(五)定期向市、区财政部门报送公物仓资产管理情况。



第十二条 财信资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市级政府共享公物仓”运营管理制度,报市财政局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资产上缴



第十三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上缴公物仓资产,应当按规定权限履行报批程序,并填写《聊城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缴仓审批表》(见附件1),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财政局统一履行审批手续后,办理资产移交入库。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每年定期组织资产清查盘点,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闲置和待处置资产移交公物仓;

(二)临时机构(含工作专班)集中办公购置的资产,除明确规定另有用途外,由牵头部门在临时机构(含工作专班)撤销或集中办公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移交公物仓;

(三)举办(参加)会议、展览、文体、典礼,以及开展普查、调查等活动购置的资产,由牵头部门在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负责移交公物仓;

(四)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超过规定标准配置的资产,使用单位应当清理盘点后1个月内,按程序将资产移交公物仓;

(五)市级执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应根据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追缴决定,法院生效裁定、判决没收物品或者公告期满后,2个月内将罚没物品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材料,移送至公物仓;

(六)不宜移动和集中的资产,报经市财政局批准,由资产运营公司进行现场查验并按规定程序处置;

(七)其他应上缴政府公物仓管理的资产应及时移交公物仓。

依据市(区)财政部门批复文件或备案材料,公物仓管理机构出具的接收资产的有关凭证,资产上缴单位应当及时核销资产账务,并在“山东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减少相关资产信息。



第十四条 公物仓在接收有关部门(单位)资产时,应对接收的资产进行现场查验,并在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聊城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缴仓审批表》市级政府共享公物仓意见处加盖市级政府共享公物仓资产管理专用章。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五条 公物仓可调剂资产使用应当遵循“资产管理和资金管理有机结合”的原则,市(区)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编制和执行中,涉及新增资产配置的,应优先调剂使用符合条件的公物仓资产,确实无法调剂使用的再安排预算资金购置新增资产。



第十六条 因履职运转和事业发展需要,市(区)行政事业单位申请新增配置资产,首先由主管部门统筹自有资产解决,自有资产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应当通过公物仓调拨或借用方式解决。公物仓资产的调拨和借用:

(一)资产调拨。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调拨政府公物仓资产,应当填写《聊城市市级政府共享公物仓国有资产调拨审批表》(见附件2),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区)财政部门批准后,办理资产出库。资产接收单位应当将调入资产及时登记入账,并在“山东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增加相关资产信息。

(二)资产借用。市(区)行政事业单位借用公物仓资产, 应当填写《聊城市市级政府共享公物仓国有资产借用(归还)审批表》(见附件3),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区)财政部门批准后,办理资产出库。资产借用单位应当按期归还资产,经公物仓查验合格后办理资产入库。借用期间发生资产损毁、丢失的,资产借用单位应当按照出库时资产净值进行赔偿。



第十七条 公物仓资产属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不得用于抵押担保、对外投资,公物仓闲置资产经市(区)财政部门批准,可以按照有偿使用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十八条 因报废、转让等原因需要处置公物仓资产的,由财信资产公司填写《聊城市市级政府共享公物仓资产处置审批表》(见附件4),报经市(区)财政部门批准后进行处置,通常每月集中办理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