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HUI.NET®提示:根据《 南京市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 2020-12-10)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宁政规字〔2021〕1号)规定,1.将标题修改为“《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实行信息公开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2.将第一条修改为“为进一步提高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规范房屋征收、房屋拆迁与补偿安置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屋征收和房屋拆迁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制定本规定。”
3.将第五条第(七)项修改为“工企单位评估和补偿的信息。包括房屋评估与补偿金额、设施搬迁费用的评估与补偿金额、停业损失的评估与补偿金额、拆除后无法进行搬迁和再次安装使用设备的评估与补偿金额等内容。”
4.将第五条第(八)项修改为“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包括房屋征收和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及工作人员联系方式、工作纪律、监督举报电话、廉洁自律规定等内容。因特殊情况获得的补助、补贴金额,以及营业执照、土地权属证明(土地租赁协议)也应同时公开。”
5.将第八条修改为“各级政府和房屋征收、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现场督查、考核评价等制度,对公开工作实施监督。”
6.将第九条修改为“在房屋征收和房屋拆迁信息公开工作中,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委员会、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的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公开信息,以及公开信息不准确、不完整、不及时,或者公开信息存在虚假、重大遗漏;
(二)公开信息与实际补偿安置结果不一致,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利用职权和影响,干预信息公开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凡因上述行为引发严重群体事件、重大恶性事件,以及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公民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或借公开工作以权谋私的,对相关责任人一律先行免职后予以处理。”